1. 竞业限制的概念
竞业限制指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不得在一定期限内到与原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2. 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的依据包括经营范围的基本一致、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的业务有一部分重合、经营范围有相同之处。
原告举证证明在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时,易引发合理怀疑,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被告举证的有限性,很难证明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3. 竞业限制人员
竞业限制人员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具体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该人员不限于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还包括劳务派遣到用人单位的被派遣劳动者。
认定竞业限制人员,一般需要提交如下证据: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或者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中含有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通知
4. 违反竞业限制的情形
要证明离职员工违反了竞业限制,需证明离职员工离职后就职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认定离职员工就职于竞争单位或者自营竞业业务,实践中一般会有如下证明方式:(1)能够证明离职员工为竞争单位股东的竞争单位工商信息。(2)离职员工从事竞争业务(比如销售同类产品)的录音录像、拨打竞争单位电话确认离职员工在其处工作的录音录像。(3)离职人员连续多次进入竞争单位的办公场所,其在上班时间点手拿办公文件走动,进入办公场所未受到安保人员阻拦询问,与一般的探访显然不同。(4)订单的收货地址、收货人级联系方式均为他人填写,不能证明系离职员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他人签收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收件人(离职员工)在收货地址处工作,更不能证明其在竞争单位工作。(5)离职员工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b站账号在其离职后所运营盈利的内容与单位业务相同。(6)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定期告知就业情况,如不告知便可以不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人员实际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并不能证明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且单位在自行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7)离职人员在离职后未按照约定每月向用人单位告知其就业情况,而经公证的录像显示离职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间连续多个工作日于上班时间进入B公司在本市的办公场所,离职人员主张至B公司仅是以私人身份参加研讨会,但是离职人员既就参加研讨会一事无任何证据证明,又不提供实际工作地点及对实际在A公司工作的情况进行举证,不符合常理,结合A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就包括服务外包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故仅凭劳动合同、入职通知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工资发放并不足以证明离职人员实际是为A公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张钱柄桦在竞业限制期间为B公司工作,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纳。(8)只提供离职员工有规律的出现再厂区门口的照片,不能证明其在竞争单位工作。(9)在于竞争单位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比如竞争单位的员工通过股权代持设立的非竞争单位)就职可以认定为竞业行为。
5. 竞业限制期限
竞业限制期限是指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定期限内,该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2年。竞业限制期限约定超过法定最长期限的,并不产生全部无效的后果,只是超过部分无效。
由于《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情形,因此对于竞业限制能否适用于劳动者在职期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比如(2020)鲁13民终1379号案、(2017)沪02民终2695号案中,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期限即可以包含职工在任职期间也可以包含离职后的一定时期。(2017)沪01民终15173号案中,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属于属于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应遵守的义务;职工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并不属于竞业限制的法定范畴。(2018)沪02民终3203号案中,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中关于在职期间竞业限制违约金系无效约定
6. 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与违约金,但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该竞业限制有效;但是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可以行使经济补偿请求权,从而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平衡。在竞业限制有效的情况下,若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其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此时法院会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对违约金进行酌定,比如(2020)鲁13民终1379号案中法院酌定违约金为约定的10%。
未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7. 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未支付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如果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员工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是离职员工与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领取方式为离职员工至用人单位处逐月领取的,离职员工离职后未向用人单位主张及未按约定至用人单位处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则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难以归责于用人单位,若此时离职员工主张三个月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法院不予支持。
8. 违法竞业限制的法律责任
(1)支付违约金及损害赔偿
竞业限制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既要考虑双方的具体约定、劳动者竞业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还应当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以及双方利益的平衡性。在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创造的劳动价值,即以其工资收入情况作为认定用人单位损失的参考金额,同时综合考虑双方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违约情节等因素,并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在劳动者主张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虽然应由劳动者举证证明过高,但是即使劳动者没有举证证明违约金过高,法院依然会考虑公平合理的原则对明显过高的违约金予以酌定调减。大多数法院没有给出酌定的标准,但也有个别法院会给出酌定调减的标准,比如(2016)辽02民终6382号将明显过高违约金调减至竞业限制补偿金总额的4倍。
另外,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造成的损失,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和其他单位的连带责任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不过会在法院酌定减少违约金时作为情节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2)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劳动合同有约定的,违反竞业限制的,企业可以要求退还自违约之日起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退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应采用税前金额。但是,单位以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要求其退还在职期间竞业补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3)支付违约金后竞业限制协议依然需要继续履行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9.竞业限制协议的豁免
主管同意附条件豁免离职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未反对并实际履行了的,该豁免对离职员工生效。
10.竞业限制的解除
(1)劳动者解除
当事人约定有竞业限制,但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解除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竞业限制争议的管辖地及审理机构
竞业限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12.竞业限制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竞业限制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