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业限制是什么意思?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再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二、法律规定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十三条、二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或者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法院裁判观点
3.1案例一 马骥、无锡汉神电气有限公司与马骥、无锡汉神电气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5)苏民再提字第00123号
3.1.2法院观点
1、竞业限制义务是约定的义务,必须有协议条款明确的约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职后支付了竞业经济补偿,但是不能提供有效的合同协议原件,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如果用人单位只是在工资条上声明所发放的工资包含竞业禁止补偿金,收入计取标准证明所发放的工资包括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形下,违返立法本意,要求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3.1.2判决书摘要
“本案中,汉神公司与马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虽然汉神公司在一、二审中提供了其与马骥签订的知识产权保护合同,但该合同系复印件,且马骥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故一、二审法院认定汉神公司与马骥之间就竞业限制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约定,马骥无须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无不当。”
“汉神公司虽主张其向马骥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却不能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竞业限制的明确约定,亦不能提供马骥收入的计取标准及依据以证明其向马骥支付的工资收入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在此情形下,汉神公司虽在年度工资统计表上注明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但实际并未按此标准另行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而是将马骥2007年至2009年期间劳动报酬的一半作为竞业限制补偿金,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本义,故马骥在年度工资统计表上签名,并不代表汉神公司向马骥实际发放了竞业限制补偿金,汉神公司要求马骥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不能成立。”
3.2案例二 李生辉与山东孔子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2020)鲁01民终5951号 (2021)鲁01民终2447号
3.2.1法院观点
1、公司的内部的离职审批文件不能证明劳动者已经知悉竞业禁止协议已经解除,不能作为劳动者已经知悉解除竞业义务的证据。
2、竞业协议纠纷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仲裁过程中提出的解除协议的表述,仅能作为抗辩意见,没有以单独的诉讼请求进行主张,也未书面通知,协议并未解除,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向用人单位主张补偿金。
4、单位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如果劳动者未每月主动请求支付,自己本身也存在过错,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违约金不支持。
3.2.2判决书摘要
“孔子文化公司主张李生辉提交的离职申请中已注明竞业限制协议不再执行,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李生辉对该离职申请中竞业限制不再执行是知情的,且孔子文化公司为李生辉开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也未提及竞业限制协议内容,因此,《竞业限制协议》并未发生解除的效果。”
“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本案中,李生辉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并未每月到孔子文化公司领取竞业补偿金,其自身一定程度上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因此,对于李生辉要求孔子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021)鲁01民终2447号
孔子文化公司主张在多次诉裁过程中主张过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从诉裁过程中可以看出,孔子文化公司有过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表述,但仅是作为抗辩意见提出,并未以单独的诉讼请求进行主张,也未以书面形式向李生辉发出过解除通知,对孔子文化公司的抗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不能达到解除协议的效果并无不当。
3.3青海雅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尹红竞业限制纠纷(2020)青01民终3484号
3.3.1法院观点
1、协议中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空白,不能据此否定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劳动者违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要主张违约金的,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违约造成公司受损的事实存在,否则主张违约金不予支持。
3.3.2判决书摘要
“本院认为,2019年1月1日,雅雄公司与尹红签订《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书》,对上述合同和协议的签订一节事实,尹红不持异议,故应认定合同及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的约定为空白,但不能据此否定双方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一审此节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雅雄公司所持因尹红违约,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金的上诉主张,因双方在协议中对此约定不明,其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尹红违约造成公司受损的事实存在,故其主张违约金292943.18元的请求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其此节主张亦不予支持。
3.4刘锁与太仓市天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1864号
3.4.1法院观点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需要考虑双方的约定、劳动者的违约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还应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而不是机械的按照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认定。
3.4.2判决书摘要
“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违约金金额的确定既要考虑双方的具体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给用人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还应当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天致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为平衡双方利益,综合考虑刘锁在天致公司处离职前的工资收入情况、协议书的约定、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刘锁从天致公司处离职的次月即进入蓬莱市翰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违约情节、刘锁在蓬莱市翰风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从事顾问工作期间月收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并适度体现对劳动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一审法院酌情认定刘锁应支付天致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
3.5深圳市快美妆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孙弈婷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沪02民终11539号
3.5.1法院观点
1、关于微信聊天记录,原告既不愿陈述微信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也未提供微信聊天截屏原件进行核对,对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2、关于快递,原告提供的快递单上并未显示被告本人签收,该证据也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入职天津无忧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事实;
3、关于门禁信息,被告在2020年6月22日虽然进入过天津无忧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确认离职后向天津无忧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投了简历进行过面试,但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并未入职于该公司。
4、关于个人所得税缴税清单,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竞业限制期间(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入职上诉人的竞争对手企业。
5、关于被上诉人提供的与案外人海南无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履行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上诉人不予认可,并诉称不排除被上诉人故意签订一份晚于其实际工作日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未有证据予以印证。法院不予认可。
3.5.2判决书摘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了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及快递单、无忧传媒所在的SOHO大厦的门禁卡信息,证明被告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的行为,因被告否认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的事实,且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既不愿陈述微信聊天双方的身份信息,也未提供微信聊天截屏原件进行核对,对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屏证据,本院难以采信;原告提供的快递单上并未显示被告本人签收,该证据也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入职天津无忧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事实;被告在2020年6月22日虽然进入过天津无忧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被告确认离职后向天津无忧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投了简历进行过面试,但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限并未入职于该公司。因原告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天津无忧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事实,综合被告自原告处离职后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的事实,原告以被告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为由,要求被告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105,768元的请求,本院难以采信。
3.6力克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诉吕世英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民终2020号
3.6.1法院观点
1、未明确约定违约赔偿金的基数为已收到的竞业禁止补偿还是竞业禁止补偿的总额的时候,基数按竞业禁止补偿总额计算。
2、竞业限制义务为约定义务,员工离职后,公司单方面发出的竞业禁止义务履行通知书,因未征得劳动者同意,双方并未达成合意。
3.6.2判决书摘要
鉴于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违约赔偿金为三倍于已收到的竞业禁止补偿,故违约赔偿金的计算基数应为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之前列明的计算方法计算得出的竞业禁止补偿总额。因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计算公式和比例,与力克公司单方发出的竞业禁止义务履行通知书中的计算公式和比例并不一致,力克公司也未能提供就此变更已征得吕世英同意的证据,故原审法院仍参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公式和比例并结合吕世英认可的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吕世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可获得的竞业限制补偿总额为68,150.40元,并以此为基数核算出吕世英应支付力克公司的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为204,451.20元。
3.7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徐琛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1民初13347号
3.7.1法院观点
协议约定,竞业期间劳动者定期向用人单位报告就业、任职情况 ,并出具就业、任职状况的书面材料的,劳动者者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不能以此约定为由排除其应承担的义务。
3.7.2判决书摘要
“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应于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其就业、任职情况,并向甲方出具证明其就业、任职状况的书面材料。若是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甲方有权相应地顺延支付乙方该月之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信。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拒不按甲方书面催告信上确认的时间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的,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如不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经乙方书面催告仍不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视为甲方放弃如上的非竞争条款”。现知识产权转让竞业竞争限制及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竞业限制协议有效。”“被告在期限将届满之时才提出主张,造成一方已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错觉,有人为扩大时限和扩大经济利益之嫌。被告未告知,存在违约之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不能以此约定为由排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按协议放弃、终止或顺延竞业竞争限制决定而向被告进行书面函告,现原告亦未明确告知,怠于履行,故双方均存在不合理之处。”
3.8祝君华、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3600号
3.8.1法院观点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及竞限制协议》,离职时,公司未明确告知近些限制义务解除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3.8.2判决书摘要
本院认为,该通知中蚂蚁金服公司虽未明确要求祝君华履行竞业限制,但也未明确表示放弃要求祝君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遵守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事实上,本院进一步认为,即使上述《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可以认定为赋予蚂蚁金服公司选择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权利,蚂蚁金服公司亦负有以明示的方式予以告知的义务,况且,蚂蚁金服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特别提醒祝君华需要在离职后继续履行签署的有关协议中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禁止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的约定,因此,本院认为,在蚂蚁金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祝君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行为的情形下,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蚂蚁金服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3.9杜威年与迪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7)吉01民终4705号
3.9.1法院观点
1、本案证据《律师函》及签收单;
2、被告承认收到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愿意退还;
3、原告多次拍到和录到被告进入艾驰公司;
4、原告申请了调查取证,一审法院去了被告公司对工作人员及负责人进行了讯问,调查过程中被告悄悄逃跑;
5、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3.9.2判决书摘要
“迪瑞公司发现后,于2016年11月10日以邮寄方式向艾驰公司的实际办公地址即长春市仙台大街与浦东路交汇七天连锁酒店二楼邮寄了(2016)粤泉函字第18号《律师函》,记载收件人为杜威年,EMS网页查询显示2016年11月11日艾驰公司单位收发章签收。2016年11月21日,杜威年针对迪瑞公司在2016年11月10日给其发送的《律师函》出具《声明》,承认收到了迪瑞公司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愿意退还。迪瑞公司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多次拍到和录到杜威年进入艾驰公司。”
“诉讼中,迪瑞公司申请调查,一审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去艾驰公司调查取证,口头询问艾驰公司的工作人员和负责人问杜威年是否在此工作时,均回答他在,在调查过程中要求负责人去找杜威年时,发现杜威年悄悄跑下了楼,遂下楼去追,但杜威年跑的太快没有追上。”
3.10 阳志飞、安仁县永信房产中介公司七一路分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0民终127号
3.10.1法院观点
竞业限制协议中权利义务应当对等。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时,且无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的时候,用人单位主张按协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人民法院不会机械的根据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判决,而是根据公平原则,酌定判决违约金。
3.10.2判决书摘要
《从业人员竞业保密合同》中对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经济补偿金约定的缺失及权利义务的严重不对等,且永信七一路分公司也未提交阳志飞的行为给其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充分证据,据此,为妥善处理本案的争议,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定阳志飞向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金额为阳志飞所取得的一个月的工资(1800元)的双倍即赔付3600元为妥。安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安劳人仲字(2020)第011号裁决书裁决阳志飞支付永信七一路分公司违约金人民币60000元不当,一审法院确认该裁决结果并判决驳回阳志飞的诉讼请求有失公平,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