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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案件中,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如何认定?

20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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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企业在新员工入职时都会与之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目的是防止该员工在职或离职时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而对于一些离职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到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任职,这个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性质是如何认定的?哪些公司属于有竞争关系的单位?

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认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的依据包括经营范围的基本一致、经营范围和实际从事的业务有一部分重合、经营范围有相同之处。原告举证证明在两家公司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时,易引发合理怀疑,由被告举证证明其履行了竞业限制协议。被告举证的有限性,很难证明两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

举个简单的例子:

张三的公司是一家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主营商标代理注册,其员工李四在竞业限制期间到王五公司任职,而王五的公司核心业务也是商标代理注册。那么,张三的公司和王五的公司就属于有竞争关系,李四就涉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张三就可以追究李四违约责任,要求其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深层次一点的,可顺便追究李四和王五公司侵犯商业秘密

当然,具体案件要具体分析,如您有更多竞业限制问题,可随时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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