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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未履行通知报告义务,是否属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20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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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劳动者需在离职后及时履行通知报告义务,如实告知其在新用人单位的工作情况,若劳动者拒绝或者不及时履行通知报告义务时,视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该约定无效,用人单位仅以劳动者未履行通知报告义务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不予支持。

【案件名称】

南京沪安物资有限公司诉杨霞劳动争议纠纷案 (2013)鼓民初字第80

【基本案情】

被告杨霞原在原告处任初级客户经理,双方最后一期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41日至2013331日,工作地点在南京市。2012417日,原告(甲方)和被告(乙方)签订《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第四条“乙方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约定:

1、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开展与本公司业务有关的竞争性业务或受雇于竞争性公司;不得自行或通过第三方与公司竞争;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

2、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不得自办、入股或实际控制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或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3、在与甲方离职后两年内,不能直接或间接地通过任何手段为自己、他人或任何实体的利益或与他人或实体联合,以拉拢、引诱、招用或鼓动之手段使甲方其他成员离职或挖走甲方其他成员;

4、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两年内,乙方需要在每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主动向甲方汇报竞业禁止约定的履行情况,第一份竞业报告须在乙方离职后15日内提交,否则视为违约;等。第五条“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和经济补偿”约定:1、乙方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从甲乙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第二日计算;2、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按照1000/月的标准每月给予乙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等。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1、……2、乙方不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四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属于严重违约,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3、……4、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五项的属于一般违约,除必须补齐证明文件外,还需每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乙方拒绝提供书面的月度《竞业报告》经甲方两次书面告知后仍未提供的视为严重违约;5、如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在支付违约金的基础上,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并且乙方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时所获得的收益应当全部归还甲方。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谓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劳动合同终止后或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自营、为他人经营与用人单位相同、相关业务或到经营同类、相关业务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故竞业限制义务是为劳动者设定的一种消极义务,劳动者应当以不作为的形式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只有当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所约定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时,用人单位才可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但本案原告在《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为被告设定了每月提交《竞业报告》积极义务,如未提交即视为违约,且约定了高额的违约金,该条款应属无效条款,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

此外,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离职后违反了《保密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也无证据证明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何收益,故其主张被告支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违约金、补交《竞业报告》并将所获收益归还原告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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