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意具有相对性,竞业限制义务不能当然转移。劳动合同转接协议仅对原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同时转接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竞业限制,故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之间不具有约束力。
【案件名称】
北京华宇创新钽铌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长沙南方钽铌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基本案情】
许登峰于1999年7月19日入职华宇科贸公司。2011年1月1日,许登峰与华宇科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许登峰担任公司研发岗位工作,后续订劳动合同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双方曾于2012年1月14日签订《补充保密协议》,内容约定“1.乙方即使离开甲方,三年之内不得创办喷丝头制造专业公司,或参与其他喷丝头制造企业的工作。……”
2014年2月14日,华宇科贸公司(甲方)、许登峰(乙方)、华宇钽铌公司(丙方)签订《<劳动合同>转接同意书》,内容为“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将甲方与乙方在本同意书签订之前正在执行的《劳动合同》由丙方(甲方的全资子公司)转接,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转接。劳动合同转接后,乙方在甲方的工龄与乙方在丙方的工龄合并延续计算。”三方签字、盖章。
2014年2月14日,华宇钽铌公司与许登峰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许登峰担任研发部副部长岗位,在“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二)保密协议”中约定“1.保密内容:
(1)甲方各项产品的生产技术,包括生产设备、工艺、技术、数据、图纸、样品及一切与之有关的实际操作方法等。但不包括经甲方法人同意,允许客户参观喷丝头的一般制造过程(指磨针、冲孔、测量)。
(2)甲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客户信息、营销渠道、销售价格、销售策略、采购资料、不能公开的财务资料及发展方向等商业信息。
2.乙方无论甲方公司工作期间或离开甲方公司以后,均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及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许登峰在华宇钽铌公司工作至2016年1月26日,后请事假至2016年2月14日,此后未返回公司工作,直至2016年2月16日向华宇钽铌公司邮寄发出《辞职报告》。2016年5月13日,许登峰与长沙钽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许登峰在销售部门承担工作任务,每月工资5000元。
【争议焦点】
华宇钽铌公司与许登峰之间是否存在竞业限制的约定?
【本院认为】
华宇钽铌公司称许登峰在入职其公司时,华宇钽铌公司、许登峰及华宇科贸公司三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转接同意书》,约定了原劳动合同相关权利义务一并转接,故华宇科贸公司与许登峰签订的《补充保密协议》对许登峰和华宇钽铌公司具有效力;同时,华宇钽铌公司与许登峰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约定了保密协议,故许登峰应当遵守《补充保密协议》及《劳动合同书》中的相关约定,双方之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许登峰与华宇科贸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与双方签订的《补充保密协议》是两个独立的文件,许登峰、华宇科贸公司和华宇钽铌公司三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转接同意书》仅对原劳动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同时转接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补充保密协议》,故许登峰与华宇科贸公司签订的《补充保密协议》在许登峰和华宇钽铌公司之间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