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劳工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相关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该协议生效,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协议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补偿金。如果出现下面这几种情况,竞业限制协议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1、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协议》的生效前提是《劳动合同》的终止或解除,协议一旦生效,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那么这份《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视作无效。不过,作为身负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在面对这种情况时,简单地“以暴易暴”拒竞业限制义务并非上上策,应该委托律师起诉用人单位要违约金才是上上策。
2、超出竞业限制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一般来说过了这个期限《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了。另外,有些公司与劳动者会约定不同时间的竞业限制期限,有些是两年,有些是一年,只要是双方均履约过了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协议》就失效了。
3、用人单位是商业秘密权利人
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目的是防止员工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所以用人单位必须拥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这是《竞业限制协议》的前提重要条件之一。跟处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样,商业秘密权利人要起诉别人侵犯商业秘密,先要确保自身主张的商业秘密合法的。简而言之,用人单位连商业秘密都没有,也就没必要与员工签《竞业限制协议》了,即便签了也被视作无效。
4、劳动者应当是核心员工
另外,劳动者也应该是接触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否则协议也无效。很简单,用人单位和扫地阿婶签《竞业限制协议》能有什么用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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