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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追究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如何约定才能保证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需要有哪些?缺少相应的内容是否会影响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


【裁判观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一份完备的竞业限制协议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


竞业限制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需要是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一般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


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4)竞业限制补偿


由于竞业限制限制了人才的择业权和劳动报酬权,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应由原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以保证劳动者一方不因履行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而影响生活质量。


(5)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实践中一般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4年5月1日进入A公司担任加工工艺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同时,双方另行订立了《保密及非竞争协议》约定:“陈某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A公司按陈某离职时上年度工资的10%一次性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陈某若不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为20万元。”2016年3月13日,陈某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办理了离职手续,劳动合同正式解除。A公司按约定向陈某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9600元,陈某领取了该补偿金。2016年6月陈某到B公司从事加工工艺师工作。A公司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陈某停止竞业限制行为,并按约定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陈某辩称因经济补偿太低,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其不用履行该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认为】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和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经济补偿或约定的经济补偿过低的,不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的效力。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或补足经济补偿。该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视为劳动者已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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