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入职新单位,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其返还违约期间的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法院观点】
因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约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该项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构成协议约定的劳动者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明确约定予以返还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应视为劳动者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则无从谈起,支付违约金和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互相矛盾。
【案例详情】
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某竞业限制纠纷 (2021)鲁02民终3097号
市政设计公司、王某某曾签订期限为2011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又签订自2016年9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某从事设计岗位。2014年11月,双方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该协议约定:“不论因何种原因乙方(王某某)从甲方(市政设计公司)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乙方不履行规定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薪酬的10倍,同时,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收益应当归还甲方”。协议还约定:“从乙方离职后开始计算竞业限制时起,甲方应当按照竞业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补偿费金额为乙方离开甲方单位前一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甲方不履行规定义务,拒绝支付乙方竞业限制补偿费,甲方应当一次性支付乙方违约金5万元”。后,王某某于2017年2月提出辞职,市政设计公司向王某某发出《关于执行与王某某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的通知》,王某某于2017年3月30日签字确认该通知。市政设计公司、王某某均认可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合同时间为2017年3月30日,竞业限制期限为自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
根据市政设计公司提交的银行明细记载,王某某离职前一年即2016年的实发薪酬总额为1913074.2元。2015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月均4476元(发布日期为2016年5月26日),2016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月均4910元(发布日期为2017年6月5日)。
法院认为,市政设计公司上诉请求王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依据不足,因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并未约定王某某应当承担该项违约责任,市政设计公司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不构成协议约定的王某某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收益。且,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是王某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在双方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未明确约定予以返还的情况下,如果市政设计公司要求王某某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应视为王某某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违约行为和违约责任则无从谈起,市政设计公司关于王某某支付违约金和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就互相矛盾,一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