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应于每月25日之前向甲方书面报告其就业、任职情况,并向甲方出具证明其就业、任职状况的书面材料。若是乙方未按时向甲方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甲方有权相应地顺延支付乙方该月之竞业限制补偿费,并向乙方发出书面催告信。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拒不按甲方书面催告信上确认的时间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材料的,视为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如不履行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的义务,经乙方书面催告仍不支付乙方的竞业限制补偿费,视为甲方放弃如上的非竞争条款”。
现知识产权转让竞业竞争限制及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故竞业限制协议有效。”“被告在期限将届满之时才提出主张,造成一方已终止竞业限制协议的错觉,有人为扩大时限和扩大经济利益之嫌。被告未告知,存在违约之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且不能以此约定为由排除其应承担的义务。原告作为用人单位未按协议放弃、终止或顺延竞业竞争限制决定而向被告进行书面函告,现原告亦未明确告知,怠于履行,故双方均存在不合理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