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公司都会和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这些员工离职后泄露商业秘密。但是,即便是已经签了《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如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却还是有人会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跑到竞品公司入职。那么,原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证明离职人员失约?
大家一定要明确意识到离职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不仅仅是关于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赔偿的问题,更严重的是极有可能会泄露自身的核心商业秘密,造成更巨大的损失。因此,当企业遇到这种离职人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务必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跟进处理。
如何证明离职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我们总结了以下9点,大家不妨看看:
(1)能够证明离职员工为竞争单位股东的竞争单位工商信息。
(2)离职员工从事竞争业务(比如销售同类产品)的录音录像、拨打竞争单位电话确认离职员工在其处工作的录音录像。
(3)离职人员连续多次进入竞争单位的办公场所,其在上班时间点手拿办公文件走动,进入办公场所未受到安保人员阻拦询问,与一般的探访显然不同。
(4)订单的收货地址、收货人级联系方式均为他人填写,不能证明系离职员工本人或者其委托他人签收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收件人(离职员工)在收货地址处工作,更不能证明其在竞争单位工作。
(5)离职员工个人运营的微信公众号、b站账号在其离职后所运营盈利的内容与单位业务相同。
(6)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了定期告知就业情况,如不告知便可以不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离职人员实际未履行该告知义务,并不能证明其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且单位在自行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7)离职人员在离职后未按照约定每月向用人单位告知其就业情况,而经公证的录像显示离职人员在竞业限制期间连续多个工作日于上班时间进入B公司在本市的办公场所,离职人员主张至B公司仅是以私人身份参加研讨会,但是离职人员既就参加研讨会一事无任何证据证明,又不提供实际工作地点及对实际在A公司工作的情况进行举证,不符合常理,结合A公司的经营范围本就包括服务外包及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故仅凭劳动合同、入职通知单、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工资发放并不足以证明离职人员实际是为A公司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主张钱柄桦在竞业限制期间为B公司工作,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予以采纳。
(8)只提供离职员工有规律的出现再厂区门口的照片,不能证明其在竞争单位工作。
(9)在于竞争单位具有关联关系公司(比如竞争单位的员工通过股权代持设立的非竞争单位)就职可以认定为竞业行为。
以上只是大致归纳了离职人员违反竞业限制的表现形式,至于怎么样才能够搞到合法、有利的证据,这些当然还是要交给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去处理,因为他们旗下都会有专业的取证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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