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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法定标准时,该协议还有效吗?

20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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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核心员工之间都会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会依法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如果《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低于月平均工资的30%时,该协议还有效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 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院观点】

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瀚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竞业限制纠纷(案号:(2021)京02民终7138号)的观点:

瀚邦医疗公司发放的金额少于约定的补偿金额,但并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瀚邦医疗公司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周长明主张《保密协议》未生效,依据不足。

【案例详情】

2019213日,周长明入职瀚邦医疗公司,担任医学市场部经理职务,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9213日至2022213日。2019213日,瀚邦医疗公司(甲方)与周长明(乙方)签署《保密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6款约定:“双方协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乙方在2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相关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相关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乙方办理离职手续时,甲方如果要求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需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每月的补偿金额为乙方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20%......

第五条第1款约定:“在劳动合同期内,乙方违反此协议,甲方可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并须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为乙方一年的薪资总额,薪资总额确定标准以乙方工资卡账单明细为准,即月薪资乘以12个月之积,除此之外执行本条第2款之要求”;

第五条第2款约定:“在保密义务终止前,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2020615日,周长明因个人原因与瀚邦医疗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当月,周长明入职莱士公司,任职市场部经理职务。周长明自20196月至20205月期间一年的薪资总额为333855.07元。

法院认为,关于履行《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问题。周长明与瀚邦医疗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保密协议》约定周长明在离职后2年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且瀚邦医疗公司于周长明离职(2020615日)后已按照约定分别于2020730日、814日、915日支付周长明三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虽周长明主张瀚邦医疗公司发放的金额少于约定的补偿金额,但并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瀚邦医疗公司不足以构成根本违约,周长明需按照《保密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直至20226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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