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保密协议中至少需要包含保密内容、责任主体、保密期限、保密义务、违约 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此处不对各条款的基本内容作赘述,仅引用《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第10条有关“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来对保密协议中的“保密内容”稍作解释,也即,保密协议中的保密内容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 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建议企业结合自身业务特点以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形态,合理设计保密协议中的保密内容条款,尽量以详尽、细致的方式进行约定,避免因保密内容指向不明而影响协议的整体效果。
在各类保密协议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保密约定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其表现形式可能是《公司员工保密协议书》、《客户信息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书》,或者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与员工的保密约定看似寻常,但是在条款设计上有不少需要注意的事项。例如,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中不宜直接约定违约金条款,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仅允许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违反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下的违约金,而未允许用人单位在员工违反保密协议的情形下主张违约金;然而,用人单位不得与员工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违约金,并不意味着不得约定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与员工的保密协议中可约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的赔偿内容以及计算赔偿数额的方式。此外,在保密协议中可以约定保密义务的起止时间,值得指出的是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义务不因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而免除。最高院《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六条也指出,要求离职员工继续承担保密义务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可采取的保密措施之一。
为整体提升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各类保密协议的规范程度和员工重视程度,我们建议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合规工作人员仔细斟酌,针对企业的业务类型、商务场景、不同岗位员工接触的商业秘密类型和接触机会等因素,制定并及时更新本企业的各类保密协议范本,供各部门在相应场景下使用。此外,可以将保密协议的签署与否作为考核标准之一,以提升员工整体的保密意识。例如,可以将“是否促使供应商签署了符合规定的保密协议”作为对采购经理的考核标准之一,以利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落地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