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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能否适用职业禁止?

2021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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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禁止制度,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那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能否适用职业禁止呢?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联某公司自主研发了BOX弹簧垫生产机。20154月,被告人刘某3入职联某公司工作,职务为销售总监,并与该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其对公司生产的BOX弹簧垫生产机有保密义务。自201512月开始,被告人刘某3违反联某公司保密制度及其签署的劳动合同,在联某公司内部计算机系统超越职权查看并下载BOX弹簧垫生产机的部分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201612月至20172月,被告人刘某3与崔某某合谋以他人代持股份的形式成立新公司,以生产销售与联某公司BOX弹簧垫生产机同类产品为主营业务,并于2017221日在广州市南沙区成立广州市博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同年5月,被告人刘某3从联某公司离职,担任博某公司总经理。同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某3以在联某公司获取的设计制造图纸和核心技术参数为基础,生产制造出联某公司BOX弹簧垫生产机的同类产品“610"弹簧垫生产机。

【法院裁判】

被告人刘某3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后进行使用,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3利用工作便利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为了有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其实施职业禁止。

【实务总结】

《刑法修正案(八)》和《刑法修正案(九)》分别增设了禁止令和职业禁止令,但在哪些罪名、哪些案件中具体适用并未详细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以及行政法规予以明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第四条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中第二点明确规定对涉及高新技术、关键核心技术,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有组织侵权等严重侵权假冒犯罪开展重点打击,对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或者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条中的生产制造者,以及具有多次、恶意侵权等情形的行为人,依法从严追诉并提出限制缓刑适用或者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的量刑建议。

由上述规定可知,在办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如果具体案件中的被告人符合上述意见中所规定之情形,检察机关应当同时提出适用禁止令、职业禁止令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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