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4855号
原告:沈阳王大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茶山北街28-3号(4-6-3)。
法定代表人:王辉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喆,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瑞,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宫利敏,女,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王大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宫利敏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沈阳王大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沈阳王大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龚 会
书 记 员 于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