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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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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利敏、沈阳王大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1民初5399号

原告:宫利敏,女,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龙,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王大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茶山北街28-3号(4-6-3)。

法定代表人:王辉寓,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喆,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瑞,辽宁京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宫利敏与被告沈阳王大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宫利敏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宫利敏负担。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龚 会

记 员  于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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