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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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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报酬劳动者可行使单方解除权

 

 

摘要:

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编者:欧婷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703民初XX号

裁判日期:2021-08-19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魏某,女,汉族,户籍地址:连云港市开发区,现住连云港连云区。

被告:A培训中心,住所:连云港市连云区广东花园二期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703MJ7196199X。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案情概述

原告魏某与被告A培训中心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培训中心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魏某诉称:被告拖欠原告劳动报酬4个月共计8177元,事实清楚,法院判决已生效,并强制执行到位。用工单位拖欠工资未发,劳动者有权利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因被告恶意拖欠工资,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依然坚守岗位工作,最后却因讨要工资被赶出工作单位,是被迫突然离开工作岗位。

2020年5月21日11时许,原告与其他全部4名老师集体讨要工资,被告态度蛮横,呵斥全部老师离开,由此产生的教学延误和退费系被告责任导致。两名学生的退费为阳昇教育向家长预收的托付费和数学单科辅导费用,原告为英语老师,与其退费科目不符。预收学费家长可以要求退还,与原告无责任关系。

经法庭释明,原告诉讼请求明确为: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损失1000元。

被告A培训中心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22日,原告魏某入职被告A培训中心从事英语教学辅导工作,2019年10月23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工作岗位为教导主任。该合同第六条约定有“乙方因过错造成公司损失,应予赔偿”的内容。2020年5月21日,原告因故离职。此后,有两名学生家长申请退费,理由是:由于教师变动原因,不能继续在阳昇托付,现申请退班。退费金额分别为2000元、2554元。

另查明,原告因不服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的连区劳人仲案字(2020)第119号仲裁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工资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年11月27日,本院作出(2020)苏07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17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以违约金、经济损失争议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2021年6月22日,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连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由原告支付被告经济损失1000元;对被告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连区劳人仲案字(2021)第55号仲裁裁决书、(2020)苏0703民初1658号民事判决书、劳动合同、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并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离开工作岗位后,未再返回被告单位继续从事工作,确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原告劳动报酬已为生效判决所确认,原告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非违背诚信原则,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抗辩权,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还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因此,原告提出无需支付被告经济损失1000元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原告魏某无需支付被告A培训中心经济损失10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A培训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

审判员  刘文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俞 莎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

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

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求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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