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摘要: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键词:
不利的后果
——编者:廖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1民终xxx号
裁判日期:2021-7-21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拓威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某
【案情概述】
上诉人拓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20)闽0104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拓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拓威公司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审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拓威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郑某某违反了案涉《协议》第二条约定。拓威公司提交的福建超级蜂巢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内档显示的经营范围与拓威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福州同新创机电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拓威公司的经营范围高度一致,上述两家公司的股东为曾秀玉,曾秀玉与郑某某是夫妻关系,郑某某甚至担任福建超级蜂巢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郑某某在离职之后,以其妻子曾秀玉的名义及曾秀玉兄弟的名义开办与拓威公司性质相同、经营范围相同的福州同新创机电有限公司及福建超级蜂巢科技有限公司,甚至直接担任福建超级蜂巢科技有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际控制两家公司。郑某某已违反了案涉《协议》第二条约定,应当向拓威公司赔偿损失。
郑某某辩称,1.案涉《协议》签订之时,福州同新创机电有限公司已经成立,郑某某未在此公司任职。2.在案涉《协议》签订之后,郑某某就在福州冠龙电梯有限公司从事特种机电设备工作,不再从事协议当中竞业限制的工作。3.郑某某认可一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拓威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郑某某用在拓威公司获得积累的数据文件程序等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取得毛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拓威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拓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郑某某赔偿拓威公司10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某某曾系拓威公司员工,双方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后,郑某某在两年内不得利用在职期间从拓威公司获得或积累的数据、文件、程序等,为其他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者自己从事相关事务谋取利益。郑某某即日起两年内若违反以上所述,私自从事同行业销售,郑某某将以实际销售金额的10倍赔偿拓威公司,以及2015年和2016年的竞业激励金也不予发放等。
2018年5月至2020年12月,郑某某在福州冠龙电梯有限公司工作,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2020年12月,拓威公司向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郑某某支付经济损失。仲裁委以拓威公司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范围为由,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榕仓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22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拓威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拓威公司与郑某某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签订《协议》,约定了竞业限制义务,故该竞业限制成为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一部分。现双方系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而发生纠纷,故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拓威公司诉称郑某某违反了《协议》中竞业限制的约定(即:郑某某通过其在拓威公司在职期间从拓威公司获得、积累的数据、文件、程序等,为拓威公司的竞争对手福州同新创机电有限公司、福建超级蜂巢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数台螺杆式空压机,为其提供服务、谋取利益),却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其诉请郑某某赔偿100000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驳回拓威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拓威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拓威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郑某某违反案涉《协议》约定通过其在拓威公司在职期间从拓威公司获得、积累的数据、文件、程序等,为拓威公司的竞争对手福州同新创机电有限公司、福建超级蜂巢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数台螺杆式空压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请赔偿1000000元的计算依据,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拓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拓威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筱洲
审 判 员 符海燕
审 判 员 陈雁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陈 玥
书 记 员 林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