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用人单位仅提供其安排取证的视频资料,未能提供其他直接证据佐证,故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未形成链条,不能证实劳动者与竞对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违反竟业限制约定行为,且用人单位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获益,故无法认定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关键词:违反竞业限制 证据
编者:小庆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黑1202民初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xxxx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北林区康庄路聋哑学校南1栋1-2层112商服。
被告:王某某,男,1995年7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
【案情概述】
原告绥化市鸿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教育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教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尉丽丽,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xxxx教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3.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收益10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王某某原系原告xxxx教育公司数学讲师,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系由xxxx教育作为甲方1,辽宁鸿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2与乙方王某某签订的三方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1工作期间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信息。《竞业限制协议》第二条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第三条约定本协议所指与甲方1、甲方2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企业或单位,应理解为甲方1、甲方2相同或相似的经营领域。第六条第3项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乙方届时在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所担任的职务,按照附件一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标准(讲师级职务,违约金标准20万元)向甲方2支付违约金,且将违约行为所获收益返还甲方2,如根据任何规定,有关违约金支付给甲方1,则甲方1应立即将该等金额支付给甲方2。第六条第4项约定如乙方给甲方1、甲方2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1、甲方2赔偿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1、甲方2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第六条第5项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1、甲方2基于应对乙方的竞业限制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第六条第6项约定在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以甲方1名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甲方1应积极配合甲方2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2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于乙方应向甲方1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对于甲方1所承担的责任应将视为其对于甲方2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0年11月30日,王某某因个人原因从xxxx教育离职,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教授数学课程,从事了与鸿斌教育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因此王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鸿斌教育支付违约金,并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停止从事与鸿斌教育相竞争的业务。王某某离职后,鸿斌教育需另行培训其他讲师接替其岗位并为此付出额外的培训成本,另王某某通过在鸿斌教育存在竞争关系的培训机构教授数学课程而实际获益。因此,王某某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给鸿斌教育造成的损失并将因违约行为所获收益返还给鸿斌教育。综上,王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被告王某某原系原告xxxx教育公司数学讲师,双方于2019年8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书》,同时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其中《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系由xxxx教育作为甲方1,辽宁鸿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甲方2与乙方王某某签订的三方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乙方承诺严格保守自己在为甲方1工作期间所获得有关甲方及甲方项目的一切秘密信息。《竞业限制协议》第二条约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及终止或解除后两年内。第三条约定本协议所指与甲方1、甲方2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企业或单位,应理解为甲方1、甲方2相同或相似的经营领域。第六条第3项约定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乙方届时在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所担任的职务,按照附件一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标准(讲师级职务,违约金标准20万元)向甲方2支付违约金,且将违约行为所获收益返还甲方2,如根据任何规定,有关违约金支付给甲方1,则甲方1应立即将该等金额支付给甲方2。第六条第4项约定如乙方给甲方1、甲方2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1、甲方2赔偿全部损失,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1、甲方2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的直接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第六条第5项约定乙方应承担甲方1、甲方2基于应对乙方的竞业限制行为而支出的调查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第六条第6项约定在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如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以甲方1名义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的,甲方1应积极配合甲方2追究乙方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本协议约定的乙方应向甲方2承担的违约责任适用于乙方应向甲方1承担的违约责任,乙方对于甲方1所承担的责任应将视为其对于甲方2所应承担的责任。
2020年11月30日,王某某因个人原因从xxxx教育离职,后于竞业限制期限内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教授数学课程,从事了与鸿斌教育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因此王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鸿斌教育支付违约金,并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停止从事与鸿斌教育相竞争的业务。王某某离职后,鸿斌教育需另行培训其他讲师接替其岗位并为此付出额外的培训成本,另王某某通过在鸿斌教育存在竞争关系的培训机构教授数学课程而实际获益。因此,王某某应当按照约定赔偿给鸿斌教育造成的损失并将因违约行为所获收益返还给鸿斌教育。综上,王某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
被告王某某辩称,对原告的诉称有异议。第一、原告超范围经营违法。原告营业执照明确记载,其经营范围不包括文化课补习,原告属于违法经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是无效的。第二、原告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竞业限制协议》属无效协议。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可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应为:其一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二用人单位有可保守的未向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其三劳动者应为该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员;三者缺一不可。本案双方虽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持有的所谓商业秘密并非原告所有,从原告举示的证据分析,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所有人为辽宁鸿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不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原告基于该协议主张的诉请应予以驳回。第三、即便《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因原告违约在先,该协议亦应解除。
被告自2020年11月30日在原告处离职,因病一直在家休养未再就业,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原告未按月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法律规定,亦违反双方《协议》第二条“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附件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支付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补偿金”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王某某离职七个月有余,原告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便《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因原告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协议亦应予以解除。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等各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可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主体应为:其一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其二用人单位有可保守的未向社会公开的商业秘密;其三劳动者应为该用人单位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员;三者缺一不可。本案双方虽存在劳动关系,但原告持有的所谓商业秘密并非原告所有,从原告举示的证据分析,原告所谓的商业秘密所有人为辽宁鸿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故原告不是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原告基于该协议主张的诉请应予以驳回。第三、即便《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因原告违约在先,该协议亦应解除。
被告自2020年11月30日在原告处离职,因病一直在家休养未再就业,未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而原告未按月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违反法律规定,亦违反双方《协议》第二条“竞业限制期限为两年”、附件一《竞业限制补偿金及违约金支付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补偿金”的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王某某离职七个月有余,原告一直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即便《竞业限制协议》有效,因原告未按月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协议亦应予以解除。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等各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xxxx教育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1、仲裁申请书及不予受理通知书,预证实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履行了劳动争议前置程序;
证据2、KAE教育理论体系著作权证书、五阶晋级教材著作权证书、鸿文高考学校加盟经营协议及商业秘密及著作权使用授权书复印件,预证实辽宁鸿文教育有限公司对其所拥有的部分知识产权已申请著作权证书,原告系加盟学校,有权按照鸿文高考系统提供鸿文教育高考课程培训服务;
证据3、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预证实被告知晓三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被告作为原告的数学讲师,系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应按约定履行竞业了限制义务;
证据4、员工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及离职声明,预证实2020年11月30日,被告王某某由于个人原因在原告处离职;
证据5、视频资料、截图及酬勤数学培训机构地址截图,预证实竞业限制期限内,被告王某某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教授数学课程,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业务,违反竞业限制约定;
证据6、委托代理协议,预证实原告委托北京金诚同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律师费10000元。
被告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仲裁申请及不予受理通知书)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辽宁鸿文教育公司相关著作权材料)有异议,认为被告与辽宁鸿文教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与本案无关,鉴于原告提供的材料均系复印件,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所有人为辽宁鸿文教育,其并非竞业限制协议的适格主体,鉴于被告对其本人签字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员工离职申请表等)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结合双方陈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视频资料及酬勤数额截图)有异议,称其在视频中教授的为初中数学,与原告教授的高考数学不冲突,原告取证违法,不应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鉴于视频中体现被告仅向一名学生授课,授课地点亦为个人家中并非学校,且原告代理人庭审中自认视频中的学生系原告安排取证,故本院无法确认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委托代理协议)有异议,鉴于原告未提供律师费的支付凭证及票据,故本院对委托代理协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明问题不予确认。
【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1日,原告xxxx教育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王某某在甲方xxxx教育公司从事数学讲师岗位,工作地点绥化;期限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标准为2050元/月。同日,被告王某某作为乙方,亦与甲方1原告xxxx教育公司,甲方2辽宁鸿文教育科的支有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甲方1、乙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间,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甲方1应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在甲方1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前发现乙方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乙方须向甲方2支付违约金,甲方1、甲方2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但乙方无权向甲方1要求竞业限制补偿。经甲方1及甲方2共同书面同意可以放弃要求乙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且不再给予乙方补偿;乙方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根据乙方届时在甲方或甲方关联方所担任的职务,按照附件一约定的违约金支付标准向甲方2支付违约金,且将违约行为所获收益返还甲方2。如根据任何规定,有关违约金支付给甲方1,则甲方1应立即将该等金额支付给甲方2……”。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某依约在原告xxxx教育公司从事数学讲师工作,直至2020年11月30日,被告王某某因个人身体原因向原告xxxx教育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于当日与原告xxxx教育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现原告xxxx教育公司以被告王某某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教授数学课程,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诉至本院,要求:1.被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并返还因违约行为所获收益100000元;4.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被告王某某对原告提出其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教授数学的主张有异议,辩称被告在原告处离职后,一直在家休养,未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而原告未按协议约定给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应予以解除。对此原告反驳称因被告离职后三个月内到酬勤数额机构工作,被告存在违约行为,故原告未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竞业限制,适用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竟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认定有效。
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xxxx教育公司主张被告王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并向本院提供视频资料、截图及酬勤数学培训机构地址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王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辩称被告在视频中教授的系初中数学,并非原告教授的高考数学。鉴于原告提供的视频仅体现被告在个人家中为一名学生授课,且视频中的学生亦为原告安排取证,故该视频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被告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授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仅向本院提供其安排取证的视频资料,未能提供其他直接证据佐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形成链条,不能证实被告王某某与酬勤数学培训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违反竟业限制约定行为,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获益10万元,故原告基于被告王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工作而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原告自被告离职后至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xxxx教育公司主张被告王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从事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工作,并向本院提供视频资料、截图及酬勤数学培训机构地址截图等证据予以佐证,被告王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有异议,辩称被告在视频中教授的系初中数学,并非原告教授的高考数学。鉴于原告提供的视频仅体现被告在个人家中为一名学生授课,且视频中的学生亦为原告安排取证,故该视频并不能真实、客观地反映被告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授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原告仅向本院提供其安排取证的视频资料,未能提供其他直接证据佐证,故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形成链条,不能证实被告王某某与酬勤数学培训机构存在劳动关系,存在违反竟业限制约定行为,且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被告存在违约行为而获益10万元,故原告基于被告王某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在酬勤数学培训机构工作而主张的各项诉讼请求,证据不充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本案原告自被告离职后至今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原告xxxx教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绥化市鸿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绥化市鸿斌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焦玉民
审 判 员 刘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丽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