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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兴化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9654号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252号。

法定代表人费战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进,河南公和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兴化。

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化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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