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主张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系属劳动者单方承诺,其无须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并非劳动者拟定,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因此难以认定系属劳动者单方承诺,故该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 单方承诺 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蔡伦路1690号5幢4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某某,女,1977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案情概述】
上诉人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庞某某的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84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上诉人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不支付庞某某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108,70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事实和理由:本案《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其性质为庞某某的单方承诺,并非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该单方承诺书中并未明确支付相关竞业限制补偿的义务。庞某某离职前后,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也并未明确要求庞某某履行其《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中其有关竞业限制的承诺。即便庞某某决定单方遵守承诺,其也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单方无效承诺转为双方合法协议,并按月提供履行承诺的证明并主张相关补偿费用,庞某某明显未尽到该等义务。即便双方之间存在双向竞业限制协议,庞某某也未证明其遵守了其承诺的竞业限制。故其无需支付系争竞业限制补偿金,望改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庞某某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请求】
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其无需支付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8,702元、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9,646元。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作出判决:一、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庞某某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08,702元;二、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不支付庞某某额外三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9,64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系争《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并非庞某某拟定,而是由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因此难以认定系属单方承诺,故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无不当。现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出证据证明庞某某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且双方未就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予以明确约定,故一审法院认定应按照庞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无不当。经核,一审确认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无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不支付庞某某系争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上海凯x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顾慧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一凡
书 记 员 王一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