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2914号
原告:郑州赛可赛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中原广告产业园1号楼17层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49406150A。
法定代表人:韩鹏飞,执行董事。
被告:陈闪闪,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鲁山县,经常居住地郑州市金水区。
被告:河南九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三环路61号锦绣汇城9号楼一单元1层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MA9GH8CGX0。
法定代表人:陈闪闪,执行董事。
原告郑州赛可赛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闪闪、河南九芒广告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郑州赛可赛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立刻停止实施竞业限制、利用原告商业秘密获利、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等侵权行为;2、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7355元;3、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6日,被告陈闪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被告陈闪闪担任原告营销总监一职,劳动合同期限一年,陈闪闪负有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义务。但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2021年3月18日被告陈闪闪私下注册成立了河南九芒广告有限公司,直接从事与原告具有行业和业务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提起诉讼,望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河南九芒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郑州市××区,而被告陈闪闪虽然户籍所在地在鲁山县,但是正如原告郑州赛可赛广告有限公司在其起诉状中所称陈闪闪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舍近求远进行诉讼显然是为了规避管辖的规定,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州赛可赛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江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铁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