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纠纷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并由此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编者: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辖终XX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詹X,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XX。
【案情概述】
上诉人詹X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XX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詹X上诉称,本案已经仲裁委员会认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故本案并非劳动人事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本案性质为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且由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便于本案审理。故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法院认定该案由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并由此按照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根据本案用人单位**公司住所地在该院辖区的事实,确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詹X以**公司的仲裁申请未被受理为由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并非劳动人事争议,故不适用劳动合同纠纷管辖规定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综上,詹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詹X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春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云辉
书 记 员 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