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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向企业主张获得竞业赔偿金

裁判规则:
1.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未约定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义务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但不因此导致违约金约定无效,竞业限制协议有效。
2.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诉请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关键词: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 合并审理
编者:小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1民初号
原告: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立志、黄鹏,被告张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违反保密义务违约金30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反技术保密义务赔偿金500,000元;3、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与《技术保密协议》所约定的义务。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技术创新型的服务型企业,为各类客户提供软件开发及技术服务。2016年6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被告的工作岗位为分析师。2017年1月13日,双方签订一份《保密协议》,又于2017年8月17日就“3D魔方指标分析系统核心技术”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系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2018年5月31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但双方继续按原劳动合同履行。2019年9月29日,被告离职。离职当晚,被告私自删除了公司网站上的重要信息,导致网站瘫痪,不能对外宣传,甚至在一段时间内不能正常经营。同时,被告离职时未返还属于原告的财产及载有原告秘密信息的载体,致公司软件不能升级,原告遂不得不投入费用重新组织人员编写软件及建设网站。另被告在工作期间,创办了上海本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高度重合。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保密协议》与《技术保密协议》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被告张某某辩称,关于诉请1,被告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因双方未约定补偿金,故违约金约定无效,且违约金金额亦明显过高,应予降低。关于诉请2,被告在离职时候已完成工作交接,原告也出具了工作交接证明;被告没有违反技术保密义务,原告也没有发生500,000元的损失,现原告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金,系属重复主张。关于诉请3,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6月23日入职原告处任技术总监。双方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协议约定:被告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利益有冲突的相同职业和工作;如被告违反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已离职,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0元。协议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未作约定。
2017年8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和被告取得亿零魔方分析软件(简称亿零魔方)的著作权,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2017年8月7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作为乙方就亿零魔方签订了《技术保密协议》,协议载明:“……就甲方技术保密事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密内容和范围(一)保密内容……具体包括3D魔方技术指标、运作流程……;(二)保密范围:1、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接触、知晓、了解到的有关本公司上述保密内容,以及新的工作与研究成果;2、乙方在劳动合同订立前甲方已经拥有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条件,为乙方进一步进行技术研发和软件维护与更新提供必要经费与良好环境支持……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技术秘密,进行新产品的研发或撰写论文公开发表或向第三方公布;不论何种原因终止与甲方关于该技术服务工作,都不得使用合同订立期间获悉的甲方技术秘密,三年内不得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或产品的其它用人单位、企业及个人任职或服务……6、乙方所持有或保管的有关甲方技术秘密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表、客户信息、信件、传真、存储设备、微博、微信QQ以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记录和载体都归甲方所有,不得擅自处置和销毁,无论该技术信息有无商业价值……乙方未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未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但给甲方正常经营活动带来麻烦的,应承担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甲方有权调离或暂停乙方的涉密岗位。”原告租用阿里云服务器使用亿零魔方,并以被告名义申请账号,原、被告均知晓账号及密码。
2019年9月29日,被告以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被告月固定工资23,000元。2019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工作交接申明》,载明:被告所有工作内容已于该日完成交接,包括所有公司产品、策略研发成果和软件相关的代码、域名及后台账号,原告已确认其完成交接的全部内容。
另查明,2019年6月11日,被告注册成立上海本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宝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不重合。原告的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咨询(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2020年1月10日,本宝公司注册成立微信公众号IFTA,并在公众号上推送股票、基金等金融类文章。2020年3月3日,本宝公司申请注册商标IFTA,于2020年11月28日注册成功。该商标使用领域为金融分析、金融咨询、提供金融信息、金融规划和投资的咨询服务、资本投资服务等,与原告注册商标3DFOREX使用领域存在重合。
审理中,原告称:其诉请2系基于被告违反了《技术保密协议》第二条第4项及第6项、第四条第1项;被告开设本宝公司,从本宝公司商标申请、营业范围及公众号的推广信息来看,本宝公司经营和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违反了《技术保密协议》第二条第4项、被告不予配合办理账户变更及更改账户密码违反了第二条第6项,同时上述两项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故要求违约金。原告就其主张的损失提供阿里云服务协议(自2017年8月开始租用服务器)、华为云订单协议、微信记录、研发费用凭证、协议书,另称:2020年12月20日左右发现无法登陆阿里云账号。被告除对有其签字的费用凭证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外,其余均不认可,并称:其虽于2020年12月24日更改阿里云账户密码,但并未关闭服务器,用户仍可正常使用,系原告断开阿里云服务器与其网站域名的连接才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被告另提供社保记录、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表、利润表等,以证明本宝公司并未实际经营、营业额为0。原告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不能以是否盈利来判断该公司是否营业,本宝公司自2018年9月起已经开始运营,且至今也在营业。
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某(被申请人)支付:1、违反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违约金300,000元;2、违反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赔偿金500,000元。该委于2020年11月18日作出裁决:对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原告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裁决书、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技术保密协议》、微信公众号信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企业信息、商标信息等,被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工作交接申明、微信记录等及本院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原、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保密协议》对竞业限制期限、范围及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格守。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职期间设立了本宝公司,该公司营业范围本身与原告并不重合,但该公司在被告离职后注册商标所使用范围及开设公众号所发布的信息属原告经营范围,与原告存在利益冲突,尽管被告提供纳税申报表、利润表等以证明本宝公司并未实际经营、营业额为0,但没有营业额并不等同于没有实际经营,注册商标、运营公众号本身就是一种经营行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被告自离职之日起2年内不得从事与原告利益有冲突的相同职业和工作”,原告主张被告违反保密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有事实依据。尽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应同时约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如未约定补偿金,劳动者履行了义务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但不因此导致违约金约定无效,被告主张未约定补偿金则违约金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数额,尽管保密协议约定为300,000元,但被告主张过高应予调整。现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故综合考量原告原工资收入情况、过错程度、双方并未约定补偿金等因素,酌定被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关于违反技术保密义务赔偿金500,000元,根据原告所述,其认为:1、被告开设本宝公司,从该公司商标申请、营业范围及公众号推广信息来看,本宝公司经营和原告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违反《技术保密协议》第二条第4项;2、被告不予配合办理阿里云账户变更及更改账户密码违反了《技术保密协议》第二条第6项,由此依据《技术保密协议》第四条第1项主张赔偿金,并就此提交阿里云服务协议、华为云订单协议、微信记录、研发费用凭证、协议书等证明其存在损失。对此本院认为,《技术保密协议》系原、被告双方仅就亿零魔方软件所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被告开设本宝公司、商标申请及公众号推广信息均与该协议无关,亦无证据表明被告在前述过程中存在违反技术保密协议的行为,故原告以此为由主张被告违反协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所称被告不予配合办理阿里云账户变更及更改账户密码,本身并不属技术保密义务范畴,同时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原、被告均知晓阿里云账户及账户密码,被告离职时原告并未要求被告变更账户,双方签字确认完成了全部工作交接,被告离职后原告亦能正常使用账户。现原告称因被告更改密码致其无法登陆账号,被告则表示其虽更改账户密码,但并未关闭服务器,用户仍可正常使用,系原告断开阿里云服务器与其网站域名的连接才导致用户无法正常使用,该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况且,亿零魔方软件系由原告使用,相关研发费用并因此租赁阿里云账户费用本身即应由原告承担,原告以此主张损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违反《技术保密协议》并由此造成其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0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被告继续履行《保密协议》与《技术保密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合并审理,该诉请即属此情形,故本院予以合并审理被告抗辩称该诉请未经仲裁前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诉请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对被告的意见不予采纳。基于《保密协议》与《技术保密协议》合法有效,故双方应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违约金80,000元;
二、张某某与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7年1月13日签订的《保密协议》;
三、张某某与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7年8月7日签订的《技术保密协议》;
四、驳回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上海亿xxx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施慧萍
法官助理 黄慧芳
书 记 员 费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八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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