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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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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无法证明则劳动者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刘某与中山市X光娱乐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一审,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其系按照竞业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也不能证明其系按照竞业协议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劳动者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关键词】

    无偿金 违约金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2071民初XXXX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

被告:中山市X光娱乐有限公司

原告刘某与被告中山市X光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光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X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懿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差额24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20年1月15日入职被告处,受疫情影响,原告没有业绩赚不了钱,便向业绩部总监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退还了当时签订合同时的补贴2400元,总监也同意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已解除,原告认为无须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差额2400元。
【被告答辩】

被告X光公司辩称,1.原告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2.原告为赫本酒吧宣传、拉客的行为已给被告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失,于情于理,原告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18日,刘某入职X光公司处任职营销经理,主要负责营销工作,并无管理职责。X光公司未为刘某参加社会保险。

2020年1月15日,X光公司(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0760PLUS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以下简称竞业协议)一份。竞业协议主要载明:因乙方作为甲方销售部门人员,了解甲方核心机密并掌握客户资源等原因,故为避免乙方在受聘期间或之后对甲方造成损害和损失,双方特签订竞业协议,约定乙方承诺个人业绩完成量:每月完成40000元(大写肆万元整)有效订位消费,全年完成480000元(大写肆拾捌万元整)有效订位消费。并签订本合同后三日内,甲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乙方本合同保证金及竞业保密协议补偿金6000元(大写陆仟元);本合同保证金及竞业保密协议补偿金共分三期,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首次支付时间为签订本合同三天内,首次支付金额为2400元(大写贰仟肆佰元);第二期支付时间为乙方合同满三个月后,第二次支付金额为1800(大写壹仟捌佰元);第三期支付时间为乙方完成年度总业绩一半,第三次支付金额为1800元(大写壹仟捌佰元);另因乙方入职后甲方需投入人力和资源对乙方进行培训,故乙方因自动离职、被劝退、开除等原因离开甲方处时另需双倍退还其方竞业保密协议金并赔偿培训费用20000元。双方确认“竞业禁止期限”指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期限和该期限终止后一年的时间。双方于2020年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一份,记载“合同条款规定的期限内,乙方私自违约或单方撕毁合同,需双倍金额赔付甲方支付乙方的本合同保证金及竞业保密协议补偿金...…”

2020年9月,X光公司(申请人)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刘某(被申请人):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的违约金4800元;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服务期内培训费2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20]6074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申请人:竞业限制违约金差额2400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刘某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X光公司未起诉。

仲裁及诉讼中,X光娱乐公司提交劳动合同、竞业协议、朋友圈截屏和公证书,主张其方在2020年5月9日通知刘某于次日复工,但刘某并未上班,故其方按刘某自动离职处理,而刘某在与其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任职于与其方存在竞争关系的中山赫本酒吧,存在违反竞业协议的行为,且其方已于2020年1月20日支付了刘某第一期竞业保密协议补偿金2400元,故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竞业协议约定,刘某应双倍退还其方竞业保密协议金及培训费20000元,由于刘某已退还其方竞业保密协议补偿金2400元,故仍需再支付其方竞业保密协议补偿金2400元。刘某主张其在X光公司复工后即2020年5月回来上班,但X光公司说其在2020年5月16日已自动离职,让其不要上班,其进入X光公司时还会被保安赶出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就业权是劳动者生存权最为集中的体现,竞业限制客观上对劳动者自由择业进行了限制,对于用人单位主张竞业限制应依法审查适用。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案中,原告的职务名称为营销经理,实际从事一般营销工作,并无管理职责。被告主张原告作为其方销售部门人员了解其方核心机密并掌握客户资源的情况下,擅自任职于赫本酒吧,并为该酒吧进行宣传、拉客,该行为已给其方带来实际性的损失,被告应就其上述主张进行举证,被告提交的证据未能反映原告属于其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其次,竞业限制会导致劳动者另行择业时丧失包括其所熟悉领域在内的大部分工作机会,所导致的后果必然是劳动者经济收入的减少,甚至没有保障,因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本案中,双方于竞业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发生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且该竞业限制补偿以原告的业绩完成量为前提,并未对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解除后一年的竞业限制期限补偿作出约定;且协议约定给付的6000元是支付“本合同保证金及竞业保密协议补偿金”,对于究竟是合同保证金还是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数额均未明确,故其实质上并没有与被告就竞业限制补偿的金额、给付方式、给付时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应视为该竞业协议对竞业限制条款约定不明,被告也不能证明其系按照竞业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综上,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原告刘某无需向被告中山市X光娱乐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240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X光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蕾

刘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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