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7民初7271号
原告:重庆贝伽尼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66号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58M5L。
法定代表人:傅珊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陈敏,女,1997年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贝伽尼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敏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姜 婷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岳 唯
书 记 员 徐瑞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