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一审审理中提供了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及快递单、竞对单位所在大厦的门禁卡信息,劳动者2020年全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清单,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间入职竞争对手企业。
关键词:违反竞业限制 证据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快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女,199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住上海市徐汇区。
【案情概述】
上诉人深圳市快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民初36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深圳市快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退还竞业禁止补偿金18,438.48元,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105,768元;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与海南无忧公司签订了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但仅提供了纸质打印件,无法展示原件,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即使该合同真实,亦不能反应被上诉人的真实劳动关系情况,为了规避竞业限制义务,被上诉人可能签订一份晚于其实际工作日期的劳动合同。二、被上诉人在2020年4月即已入职无忧传媒,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2020年6月22日进出无忧传媒公司是为了面试并无依据。202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就以正式工的身份办理办公室门禁卡,2020年6月22日若仅为面试,其所用的门禁卡应是访客卡或临时卡。且被上诉人当天出入大厦四次,停留共三个多小时,有违一般面试者的行动轨迹和逗留时间。被上诉人也未提供通知其面试的书面记录或录用通知记录等。被上诉人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办公室出勤次数有限,因此,不能以竞业禁止期内只有2020年6月22日一天的刷卡记录为由认定被上诉人在此期间未正式入职。三、为掩盖违约行为,在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时,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公积金是一种常见的逃避竞业禁止协议违约责任的手段,不能作为2020年5月至7月未入职的依据。
事实与理由:
一、被上诉人与海南无忧公司签订了自2020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合同是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的,但仅提供了纸质打印件,无法展示原件,该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即使该合同真实,亦不能反应被上诉人的真实劳动关系情况,为了规避竞业限制义务,被上诉人可能签订一份晚于其实际工作日期的劳动合同。二、被上诉人在2020年4月即已入职无忧传媒,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
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2020年6月22日进出无忧传媒公司是为了面试并无依据。2020年4月21日被上诉人就以正式工的身份办理办公室门禁卡,2020年6月22日若仅为面试,其所用的门禁卡应是访客卡或临时卡。且被上诉人当天出入大厦四次,停留共三个多小时,有违一般面试者的行动轨迹和逗留时间。被上诉人也未提供通知其面试的书面记录或录用通知记录等。被上诉人的工作需要经常出差,办公室出勤次数有限,因此,不能以竞业禁止期内只有2020年6月22日一天的刷卡记录为由认定被上诉人在此期间未正式入职。三、为掩盖违约行为,在入职竞争对手公司时,委托第三方公司代缴社保、公积金是一种常见的逃避竞业禁止协议违约责任的手段,不能作为2020年5月至7月未入职的依据。
【被上诉人答辩】
孙某某辩称,孙某某在竞业禁止期限没有入职上诉人的竞争对手公司,没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深圳市快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孙某某退还竞业禁止补偿金18,438.48元;2、要求孙某某支付违反竞业禁止协议违约金105,768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深圳市快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期间,被上诉人孙某某提供了《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清单》,该清单记载了孙某某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情况。上诉人对该税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税单记载,2020年4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为上诉人和案外人上海巧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2020年5月、6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为上诉人,“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为案外人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2020年7月、8月的“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义务人以及2020年9月、10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为北京众合天下管理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2020年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为案外人海南无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是否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书》。为此,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提供了微信聊天截屏打印件及快递单、无忧传媒所在的SOHO大厦的门禁卡信息,上述证据以及被上诉人提供的孙某某2020年全年个人所得税的缴税清单尚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在竞业限制期间(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6月29日)入职上诉人的竞争对手企业。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与案外人海南无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履行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的劳动合同,上诉人不予认可,并诉称不排除被上诉人故意签订一份晚于其实际工作日期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未有证据予以印证。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为上诉人的诉请理由不能成立并对其诉请不予支持无不妥之处。
【二审法院裁判】
综上所述,深圳市快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深圳市快xx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孙 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博雅
书 记 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