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1.判断竞业限制违约金是否过高或过低,不仅要参考用人单位自身损失的因素,还要同时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2.即使用人单位于仲裁开庭前才在竞业限制协议上盖章,继而认定竞业限制协议从该时生效,生效日亦未超出双方所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劳动者在剩余期限内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关键词: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调整 竞业限制义务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1983年2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xx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宁富路288号2幢5388室。
【案情概述】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柏xx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xx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5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上诉人杨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柏xx公司于一审中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案涉保密协议因柏xx公司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盖章,故并未生效,其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二、其离职后经营的案外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柏xx公司并不存在竞争关系,两家公司经营不同的环保设备;三、一审认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柏xx公司不接受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双方存在竞业限制的合意,杨某已签字确认其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二、盖章只是其公司作出意思表示形式之一,盖章时间与本案争议无关联;三、杨某存在竞业行为,造成其公司重大损失,一审酌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
【原告请求】
柏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某:1.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2.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150万元;3.赔偿损失100万元;4.返还在职期间虚假汇报工作的工资249,700元;5、返还虚假报销差旅费165,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杨某于2015年3月10日入职柏xx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销售经理,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3月10日至2016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柏xx公司)根据乙方(杨某)岗位性质,确定乙方基本工资2,000元、职务津贴300元、保密补贴700元、交通补贴1,000元”;“乙方自愿接受甲方保密补贴包含在工资内并按月支付给乙方的形式,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不得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泄露甲方技术及商业秘密,并遵守劳动法有关竞业限制的条款,如有违反,甲方可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50万元”等。同一天,杨某签署《保密协议》,协议的第六条“竞业限制”约定:“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一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一年后的次日止)不得到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得自办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第十条“违约与责任”约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佰万元……”等。2019年10月26日,杨某向柏xx公司提出辞职,双方劳动合同于该日解除。
2020年5月15日,柏xx公司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申请追加XX公司为被申请人,要求:1.杨某继续履行竞业禁止协议;2.杨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50万元,琏湘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杨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造成的损失100万元,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4.杨某返还2015年3月10日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虚假汇报工作的工资249,700元,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5.杨某返还2015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的虚假报销差旅费165,000元,XX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7月13日,该委作出裁决,对柏xx公司要求杨某承担责任的全部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对柏xx公司要求XX公司承担第2项至第5项连带责任的请求,不予处理。
XX公司的成立日期为2016年1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杨某。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及配件、印刷器材、激光设备、环保设备、五金交电、机电设备、电动工具、仪器仪表、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批发、零售,从事机械科技、工业自动化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柏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环保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设备、机电设备的制造、加工(以上限分支机构经营)、安装、维修、批发、零售,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橡塑制品、玩具、工艺品、服装、针纺织品、仪器仪表、通讯设备、实验室设备、一般劳防用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杨某在柏xx公司工作期间,日工资标准为454元。
柏xx公司在申请仲裁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包含有一份《保密协议》,该协议的落款处无柏xx公司单位印章;在仲裁委员会庭审时,提交了加盖有柏xx公司印章的保密协议。
一审审理中,柏xx公司对申请仲裁时提供的未加盖单位印章的保密协议作出解释,称杨某于2015年3月10日签署完后,柏xx公司在未加盖公章的情况下即将该份协议给了上海市九汇律师事务所,导致柏xx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该份证据上无单位印章。在仲裁委员会开庭时,提供了加盖有柏xx公司印章的保密协议。杨某认为柏xx公司迟至仲裁委员开庭审理前,才发现保密协议上未加盖单位印章后,事后加盖后再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该份证据材料;故应当认定保密协议没有成立,双方未约定竞业限制的相关条款。此外,杨某还认为违约金应与竞业限制补偿金相对应,不应超过补偿金的三倍,本案柏xx公司主张的100万元违约金明细过高,柏xx公司既未支付过杨某补偿金,又未就损失进行举证,应当酌情考虑违约金金额。
柏xx公司将要求杨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50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杨某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同时,柏xx公司撤回要求杨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返还在职期间虚假汇报工作的工资249,700元、返还虚假报销差旅费16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
双方就《保密协议》上柏xx公司于何时加盖单位印章产生争议,对此柏xx公司已经作出解释,可予采信。退一步讲,即使该份协议系柏xx公司在仲裁开庭前加盖了单位印章,因该份保密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系事后追认的行为,应属合法有效。因此,对柏xx公司提供的《保密协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予以采信。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杨某在与柏xx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开设了XX公司,并于2019年10月26日自柏xx公司离职后,仍然担任法定代表人,且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柏xx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高度的重合,杨某显然违反了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未经柏xx公司同意,(杨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柏xx公司处离职,离职后一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一年后的次日止)不得到与柏xx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不得自办与柏xx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柏xx公司秘密有关的产品生产”的约定。柏xx公司要求杨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可予支持。判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100万元的金额是否过高或过低,不仅要参考用人单位自身损失的因素,还要同时考虑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数额、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的职务、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量,鉴于杨某主张调整降低违约金的意见,酌情确定杨某应支付柏xx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为750,000元。
柏xx公司自愿放弃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造成的损失100万元、返还在职期间虚假汇报工作的工资249,700元、返还虚假报销差旅费1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自可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柏xx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75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柏xx环保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3,713元、杨某负担1,287元。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补充提供证据。
【二审审理】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中,被上诉人柏xx公司提供向案外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上记载的货物名称包括“水洗式除尘设备”、“风机”、“过滤层滤芯”等。上诉人杨某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以上事实,由一审在卷发票复印件、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杨某是否应负竞业限制义务;二、杨某是否存在竞业行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查,杨某于2019年3月10日入职当天同时签署劳动合同与保密协议,劳动合同中亦载有竞业限制约定,可认定双方于该日就竞业限制事宜进行沟通与协商。被上诉人柏xx公司将保密协议交由杨某的行为可认定该公司发出要约,杨某签字并交还的行为可认定其作出承诺,双方就竞业限制相关事宜达成合意。退一步说,即便认定柏xx公司于仲裁开庭前才在保密协议上盖章,继而认定保密协议从该时生效,生效日亦未超出双方所约定离职后一年的竞业限制期限,杨某在剩余期限内(即2020年10月26日前)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查明事实,杨某于离职后一直担任案外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该公司与柏xx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杨某虽主张两家公司从事不同类型的环保设备的经营活动,但仅是简单否认,在柏xx公司提供了相应发票以证明其实际经营范围的情况下,杨某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就其主张难以采纳。由此,本院认定杨某在竞业限制期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经查,一审根据案情综合酌定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
【二审法院裁判】
综上所述,上诉人杨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佳
审判员 宋贇
审判员 顾颖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