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劳动者明确知晓其劳动报酬数额以及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但劳动者在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时并未提出“畸高”之异议,加之劳动者的日常生活水平,综合认定双方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数额并不属于过高。
关键词: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 违约金数额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号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女,1990年1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戬公路328号7幢7层JT2473室。
【案情概述】
上诉人齐某某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55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齐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进入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2019年8月12日至2022年8月1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齐某某从事时尚主播(二手奢侈品行业的带货主播)。双方亦签订了《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该协议约定:“4.3.1竞业限制义务。乙方(注:即齐某某,下同)同意在无论因任何原因、有意或无意、自愿或非自愿、有无事前通知而与甲方(注:即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的24个月内(以下简称‘竞业限制期’),在没有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都不会:(i)担任同甲方及/或其关联方业务形成竞争关系或有相似业务的,或与甲方和/或其关联方有直接经济往来的实体的股东、合伙人、雇员、顾问、管理人员、董事、经理、代理人、合作者、投资者等,该等实体包括但不限于;(ii)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购买、设立组织或筹备设立组织而同甲方及/或其关联方业务形成竞争或相似业务关系;(iii)......。4.3.3竞业限制补偿金(1)因乙方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履行本协议第4.3.1条的约定,竞业限制期内乙方将从甲方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下简称‘补偿金’)。补偿金将有甲方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发放,补偿金标准为2,000元/月。5.1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或相关陈述/保证/声明,应当按照人民币2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由于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
2020年4月28日,齐某某因“个人择业方向”向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离职。在“离职申请书”上注明需要齐某某竞业。
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齐某某:1、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支付其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20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齐某某继续履行与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义务、齐某某支付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齐某某不服,遂起诉至原审法院。
原判另查明,1、案外人“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化妆品、工艺品、服装、鞋帽、箱包、文具用品……;
2、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二手日用百货销售、旧货零售;日用品零售;……箱包零售……。
原判再查明,原审审理中,1、齐某某表示其于2020年6月进入案外人“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公司“红布林”网络销售平台二手奢侈品行业的带货主播岗位,目前仍在该公司工作。另,齐某某在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总收入为134,714.13元。
2、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齐某某提供的证据2020年4月20日、21日、23日期间齐某某与其公司领导沈某、叶某关于工资的聊天记录、2020年7月27日齐某某与其公司领导沈某关于齐某某直播排期的聊天记录、2020年2月18日齐某某与其公司领导刘某、陈某的微信群聊天记录、2020年6月12日齐某某与其公司领导叶某关于齐某某离职后就业方向的微信聊天记录,因无法核实上述微信,对真实性不予认可。对齐某某提供的证据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人事周某女士在“猎聘网”上的信息截图、网络直播平台截图,因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认可。
【原告请求】
在原审法院审理中,齐某某请求判决其:1、不承担继续履行与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义务;2、不承担支付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的义务。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不接受齐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一)齐某某继续履行与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义务;(二)齐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予收取。
【上诉人请求】
在本院二审中,上诉人齐某某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判令其支付被上诉人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48,000元。其主要理由是,1、其在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收入是其劳动报酬,而且是在八个月期间内获得,法院不应该以收入总额比照违约金数额。2、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金额非常低廉,足以说明其不掌握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3、20万违约金数额是畸高的。被上诉人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齐某某的上诉主张。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正确,当事人双方对此亦均无异议。
【二审法院查明】
本院另查明,二审审理中,1、上诉人齐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致确认,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齐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至2021年2月。2、齐某某称,其在案外人“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红布林”网络销售平台工作至2020年12月底,而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则称,齐某某在“红布林”网络销售平台工作至2021年2月。
上述事实,有二审审理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中,上诉人齐某某与被上诉人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该协议就竞业限制义务、期限、竞业限制补偿金以及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责任作了明确的约定,齐某某对此明确知晓并应当诚信遵守,且齐某某在与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终结劳动关系时,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离职申请书上又明确告知齐某某竞业限制的义务。然一则,齐某某在离开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后不久即进入了与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有重合而存在竞争关系的案外人“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显然有违诚信,违反了其承诺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之约定,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则,齐某某在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按月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且已经申请仲裁要求裁决齐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裁令齐某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以及仲裁作出裁决的情形下,齐某某仍在“XX(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其自认的2020年12月底,主观过错程度较大。三则,至于齐某某认为20万元违约金数额畸高一节,首先,齐某某在与上海妃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又签订了《保密、知识产权与不竞争协议》,因此,齐某某明确知晓其劳动报酬数额以及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但齐某某并未提出“畸高”之异议。其次,根据生活常理可知,齐某某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双方约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20万元数额亦并不属于过高。在此前提下,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齐某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齐某某负担。
本判决系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严卫忠
审判员 顾克强
审判员 朱 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弘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