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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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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显示其行为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裁判规则: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显示,2020年6月23日被告已在原告的竞争单位上海旗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履职,其行为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关键词:违反竞业限制
编者:小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0民初号
原告: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岳某某,男,199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
原告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明及被告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34169.29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8月8日入职被告公司宁武路店担任物业顾问,掌握公司大量的房源信息和客户资料。后被告于2020年3月15日擅自离职。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受雇于上海旗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挂牌为21世纪房产),违反了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约定,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原告支付不少于6个月薪酬的违约金。被告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工资收入共计34169.29元,其中基本工资每月按2480元发放,其余为佣金提成收入。
被告岳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对劳动合同中竞业禁止条款没有异议,但该条款不合理。被告自原告处离职后到苏州工作,后回到上海待业,期间送过外卖,没有去过旗江房地产公司工作。原告给被告打录音电话时,被告自原告处离职已经三个月了,即使去其他地方上班也是正常的,该条款对被告应该没有限制了。被告没有收到过原告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原告要求的违约金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20年7月28日,原告向上海市杨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作支付竞业禁止违约金的请求。2020年9月18日,仲裁委出具杨劳人仲(2020)办字第1379号裁决书,未支持原告的请求。原告不服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
2.原告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原、被告签有期限自2019年8月8日至2022年8月7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在销售部门担任销售工作,基本工资2480元,加班补贴/元,全勤奖/元,竞业薪金/元;被告转正后,基本工资2480元,全勤工资/元,加班工资/元,岗位绩效工资/元。被告工作地点为杨浦区平凉路XXX号。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被告收到工资合计34169.29元。被告离职后,原告未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
3.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条为“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内容包括:被告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解除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或公司泄露聘任方或聘任方关联商业实体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服务情况;客户/市场情报、客户名单;管理、经营的运行和决策等。《劳动用工合同书》第十一条为“竞业禁止”,其中11.1条约定:“被告承诺在其和原告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12个月内,在原告所属各子母公司办公地域2公里内,不得组建、参与组建与原告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生产或经营的企业/公司,或者受雇于从事与原告同类且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利用关系的第三方,无论该工作是兼职还是专职的,是无偿的还是有偿的。”11.4条约定:被告同意的竞业禁止费用已经包含在每月发放的工资当中,原告不再在被告离职后另行支付。11.5条约定:如被告违反上述任何条款,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向原告支付不少于6个月薪酬的违约金。
4、群光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10日向被告发放工资、奖金3748.65元、2730.15元、2037.12元。
5、上海旗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挂牌为21世纪房产)于2019年11月9日成立,该公司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经营地址为杨浦区内江路XXX号,上述经营地址与平凉路XXX号驾车距离为1.2公里。
审理中,1、原告提供客户与被告的电话录音两份,其中2020年6月23日的录音中被告:我今天没上班。……客户:你现在在哪家门店上班啊?被告:内江路平凉路这块。客户:是什么公司啊?被告:21世纪。……客户:你叫什么?被告:岳某某。……被告:我之前在那个其他房产,才来,名片还没装进去。客户:你以前在哪家工作做的?被告:在仁x地产。……客户:你报给我地址。被告:平凉路。客户:内江路平凉路。被告:恩。……2020年7月27日的录音中,客户:是岳某某吗?被告:对啊。……客户:我想问下现在香樟园房子还有哇?被告:3房的有。客户:我想过来看一下。被告:我要先和那个房东约一下,我和房东是可以联系的。客户:你们店在哪里啊?被告:门店在平凉路内江路。……21世纪的。……内江路XXX号……房东如果可以看的话我回头打给你。被告对录音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在旗江房地产上班,被告本来是打算去该公司上班的,所以才会这样回复客户,但没有实际去工作过。2、原告提供打印的工资单一份,载明被告在职期间工资组成中有竞业禁止补偿金300元,该工资单每月发放工资的当天在员工系统中可以查到。被告对工资单真实性不予认可,确认员工系统中可以看到工资明细,但其对工资组成不清楚,不认可收到过竞业禁止补偿金。
本院认为,竞业限制义务是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履行的义务。原告系房产中介公司,被告在原告处任业务员,掌握大量房源信息和客户资源,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劳动合同解除后,竞业限制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被告应当依约履行竞业限制。原告提供的电话录音可以显示,2020年6月23日被告已在原告的竞争单位上海旗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实际履职,其行为已经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至于竞业限制违约金数额,原告要求支付6个月薪酬的违约金,其亦自认被告每月基本工资为2480元,其余为佣金提成。被告认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整,本院综合考虑了被告的工作年限、职务、工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的数额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岳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上海仁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祝 杨 盈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沐阳丁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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