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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两年

裁判规则: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双方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或投资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关键词:竞业限制 经济补偿
编者:小庆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1民初号
原告: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被告:曹某某,男,1988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原告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长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人民币30万元;2、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5月21日。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以及《员工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被告岗位为商务代表,工作地点为上海。竞业禁止协议书中约定:被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万元。2019年4月17日起,被告无故旷工长达一个多月,期间电话不接,原告找不到被告。2019年5月21日,原告在被告长期旷工联系无果的情况下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另原告从河南客户得知被告在旷工期间与他人成立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原告公司名称,其作为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与原告的经营范围相同,以原告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行为已严重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约定,在原告公司及知识产权界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原告已将解除通知书及竞业限制通知书邮寄给被告,被告在河南公司的地址显示已签收。原告遂起诉。
被告曹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劳动合同、承诺书、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书、被告1-5月的考勤记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竞业限制通知书、原告公司企业信息、被告成立的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裁决书、被告公司的企业档案来证明其诉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被告订立了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1月15日的劳动合同,约定:“乙方(被告)担任商务代表…月工资为2,500元(税前)。工作地点为上海,试用期自2019年1月16日至2019年3月15日止。被告承诺:关于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出示书面离职报告,并部门领导人签字。同日,双方签署了《员工保密协议》,第四条保密责任第4款规定:乙方承诺在甲方任职期间,不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第二职业。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公司内任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甲方竞争对手(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人、董事、监事、股东、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提供任何形式的咨询、顾问等服务。…第六条法律责任。乙方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承担甲方由此而造成的全部直接损失以及可预见的所有间接损失。1、乙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双方另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鉴于乙方已同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且为甲方员工,因工作需要,接触到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及其合法权益,确保乙方在职期间和离职后不与甲方竞业,在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书。协议约定,一、乙方(被告)的竞业禁止义务第2款、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甲方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第3款、不论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或投资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二、竞业禁止补偿费,1、从乙方离职且受到甲方发出的书面生效通知后开始计算竞业禁止期。甲方应按竞业禁止期限按月向乙方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禁止补偿费,补偿费的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度平均工资的10%。补偿费从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由甲方于每月的25日支付至乙方。…三、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协议二、竞业禁止义务第1、2、3之任一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同时乙方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还甲方,
被告2019年1月16日入职,实际工作到2019年4月16日。2019年5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于2019年4月17日起未经请假批准,至今未来公司报道,已经构成旷工达34日。该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公司依据劳动法、员工守则奖惩制度规定,于本通知书发出之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同日,原告发出竞业限制通知书:“您(曹某某)于2019年4月17日起至今因未到公司正常上班,根据《员工守则》,已旷工数日,您(曹某某)在职期间的行为(在河南成立“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经违反了《竞业禁止协议书》中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因此根据协议书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应承担30万元违约金,现限你于收到本通知后3日内向本公司赔偿该违约金,否则我司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2019年6月24日,原告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向上海市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被告曹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仲裁裁决:一、曹某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对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提供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企业登记档案,档案显示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由曹某某、李某某各认缴250万元。曹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2019年6月4日,曹某某将其所有的股权全部以零元的对价转让给李某某,同日股东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由曹某某变更为李某某,免去曹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职务。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服务、财务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会议会展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经核对,被告曹某某的身份信息与原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某某一致。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方面存在高度相似性。2020年4月24日,该公司经营地址变更为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莲花街XXX号XXX号楼XXX层XXX号。原告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知识产权代理(除专利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会展会务服务、企业登记代理、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广告设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双方约定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或投资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被告担任原告公司商务代表工作,是竞业限制适格主体。原告公司为确保商业秘密不外泄,与被告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明知签有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期内于2019年5月6日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河南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存在重合,属与原告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故被告已违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至2021年5月21日,并赔偿违约金的诉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入职原告公司3个月,月薪2,500元,鉴于原告与被告约定的30万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本院结合被告设立公司时间、在原告公司工作时间、工资总额等情形酌定调整违约金为10万元。被告曹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曹某某应继续履行与原告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竞业限制条款至2021年5月21日;
二、被告曹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宏x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被告曹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 慧
人民陪审员  苏文斌
人民陪审员  单秀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彭奕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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