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未按照《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协议约定向单位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违反协议,应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关键词:竞业限制补偿金返还
编者:许
冯*与杭州***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6民初**号
裁判日期:2021-3-8
【当事人】
原告:冯*
被告:杭州***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冯*与被告杭州**技术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苗、刘振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心纯、王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退还补偿金无法律依据,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无效。1、退还补偿金无法律依据。(1)竞业限制补偿金是对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失去择业自由的法律补偿,只有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下才有权约定返还补偿金;(2)退还补偿金性质上也不属于支付违约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3)退还补偿金性质上也不属于损害赔偿金,被告并未遭受任何损失。因此,本案中,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退还补偿金无任何法律依据。2.退还补偿金的约定无效。法律没有规定劳动者离职后有提供任职证明的义务,被告要求原告提供任职证明的约定无效;《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和《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是格式文本,原告作为劳动者在职期间没有签与不签的自由,不提供任职证明即需要返还补偿金属于霸王条款,是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劳动者的无任何法律依据的条款,应属无效。二、被告举证证明发给原告33600元补偿金,原告对此数额亦认可,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返还42000元补偿金无事实依据。劳动合同附件《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签订在先,8.4条规定,未提供任职证明的,应退还补偿金及支付2倍赔偿金的违约金。但在原告离职时,被告不经过与原告协商,单方面将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变更为补偿金的3倍。被告在原告离职时没有告知不提供认知证明的后果。原告无法对怠于提供认知证明的后果产生合理的预期。而且在竞业限制期间内,被告也从未告知,如果原告不提供任职证明要返还补偿金。在不竞争协议与通知书两个文件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应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也就是不应当退还补偿金。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
被告辩称,一、双方关于不提供任职情况证明应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合法有效。原告提供虚假的任职情况,应根据合同约定退回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法无禁止即可为,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违约金不能由劳资双方进行约定,但是并未限制对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退回条件进行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属于违约金。因此,双方对于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约定合法有效。严格来说,提供任职情况,属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表现之一,提供虚假任职情况,应视为违约。如果劳动者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任职情况,用人单位就无法判断劳动者是否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原告提供虚假任职情况,已经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不仅可以要求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还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二、退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应以用人单位实际支付金额为准。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发放的补偿金是42000元,其中20%是个人所得税由被告代扣代缴。原告退款后,可以通过申请退税要求税务机关退还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三、原告应对竞业限制期间的工作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该承担不利的后果,退回相应竞业限制补偿金。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原告不得担任与被告业务有竞争关系或相似业务的实体的雇员、顾问、合作者等。原告一方面主张在恬心公司工作,而恬心公司经营范围与被告存在重合。另一方面,原告朋友圈及微信签名多处涉及了拼多多直播业务。原告的工作内容与拼多多,有直接关联,实际被告已经提供了原告违约的初步证据,此时应由原告承担未违约的举证责任,且相应证据由原告掌握。如果原告不能证明其没有违约,也应该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向被告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2000元。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入职被告的关联公司***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日,原、被告与****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变更协议书》,约定原告与****有限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原告入职被告处。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和《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约定劳动期限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原告从事运营工作,工作地点为杭州;原告离职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2018年6月27日,原告与被告续签《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原告从事运营工作。同日,双方签订《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8.2条约定:无论因何种原因从被告处离开,在原告离职后的两年内(被告可以自主决定放弃或者缩短该期限),原告保证在事先没有取得被告董事会书面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原告都不会:(1)担任同被告及/或集团业务形成竞争关系或有相似业务的实体的合伙人、雇员、顾问、管理人员、董事、经理、代理人、合作者、投资者等;(2)直接或间接地拥有、购买、设立组织或筹备设立组织而同被告及/或集团业务形成竞争或相似业务关系;上述约定将涵盖规定期间内原告将从事业务活动的任一地域范围。原告的竞业禁止义务自被告向其发出《竞业禁止开始通知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8.3条约定:原告将从被告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本人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该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等额分期支付。8.4条约定:原告每个季度最后一天前,应向被告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原告逾期一个月未能向被告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违反本协议,应退还前一个季度补偿金,并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两倍。10.4条约定:原告违反本协议第8条,应立即与被告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两倍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被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8.3条约定:原告将从被告获得竞业限制补偿金为本人离职前6个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该补偿金在竞业限制期间按月等额分期支付。8.4条约定:原告每个季度最后一天前,应向被告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原告逾期一个月未能向被告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违反本协议,应退还前一个季度补偿金,并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数额为公司向其支付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两倍。10.4条约定:原告违反本协议第8条,应立即与被告竞争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本协议,并按照违约期间本协议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两倍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无法确定违约时间长短的,按照一年计算。被告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被告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原告在职期间负责蘑菇街直播运营工作。
2019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竞业限制时间为9个月,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竞业限制单位指的是与被告(含关联公司)在商业上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含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集团、字节跳动、快手、拼多多、云集……等,以及相关电商、秀场、游戏等直播平台/直播机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6000元;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告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向公司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其他与体现工作关系及就业状况信息有关的材料;若原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与竞业限制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按竞业限制补偿金额的三倍金额162000元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日,原告签署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签收回执,承诺遵守《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内容,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体现工作关系及就业状况的有关材料。之后被告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按每月6000元向原告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2000元(税后33600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事通过微信要求原告提供社保缴纳证明。1月20日,原告发送了社保缴纳查阅截图证明其在杭州未缴纳社保。1月21日,被告人事进一步要求如果在别的城市工作,需要提供所在城市社保证明,原告回复“我没工作,考研”,被告人事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要求原告继续提供考研证明材料作为补偿金发放依据,但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供任何就业的相关材料。
2019年8月21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竞业限制时间为9个月,自2019年8月24日至2020年5月23日;竞业限制单位指的是与被告(含关联公司)在商业上具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单位(含关联公司),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集团、字节跳动、快手、拼多多、云集……等,以及相关电商、秀场、游戏等直播平台/直播机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6000元;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原告应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向公司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材料、其他与体现工作关系及就业状况信息有关的材料;若原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立即与竞业限制单位脱离关系,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按竞业限制补偿金额的三倍金额162000元向被告支付违约金。若被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大于该违约金的,应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同日,原告签署了《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签收回执,承诺遵守《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内容,并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或体现工作关系及就业状况的有关材料。之后被告自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按每月6000元向原告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2000元(税后33600元)。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事通过微信要求原告提供社保缴纳证明。1月20日,原告发送了社保缴纳查阅截图证明其在杭州未缴纳社保。1月21日,被告人事进一步要求如果在别的城市工作,需要提供所在城市社保证明,原告回复“我没工作,考研”,被告人事在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要求原告继续提供考研证明材料作为补偿金发放依据,但原告一直未向被告提供任何就业的相关材料。
2020年4月21日,被告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请求事项:一、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的竞业限制业务,立即解除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即“拼多多”公司)的劳动关系;二、原告退还截止目前被告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共计42000元;三、原告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162000元;四、原告承担仲裁费用。仲裁庭审中,原告撤回第一、四项仲裁请求。2020年11月13日,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079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退还被告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000元,于该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的个人所得税退税事宜被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协助原告办理;2、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书于2020年11月30日邮寄送达原告。原告不服,于2020年12月11日诉至本院。
另查明,仲裁过程中,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上海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发送了协助调查函,上海市社会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于2020年5月18日复函,确认原告自2019年9月至出具函件之日(2020年5月)期间,均由上海恬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为缴纳社会保险。后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被告申请,通知上海恬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上海恬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派人出席庭审。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及签收回执、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记录表、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0)0794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材料,被告提交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及签收回执、竞业限制补偿金发放记录表、被告HR蔓蔓与原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朋友圈截图、原告微信朋友圈截屏、原告微信签名截屏,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原、被告签署的《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8.4条约定:原告每个季度最后一天前应向被告出示当前的任职情况证明。原告逾期一个月未能向被告提交任职情况证明,视为违反本协议,应退还前一个季度补偿金。该约定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离职前原告在《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签收回执上签字,再次承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之前向被告提供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证明材料或其他与体现工作关系及就业状况信息有关的材料,作为被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依据,但原告离职后一直未按约定向被告提供相关就业证明材料,经被告再三催促才提交了在杭州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截图,在被告要求提交其他城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后称自己“没有工作,考研”,在仲裁庭审中却表示在上海恬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原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双方签署的《保密、不竞争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8.4条的约定,同时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告要求原告退回竞业限制补偿金42000元,有事实和合同依据,应予支持。原告认为双方的约定无效,要求不予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杭州***技术有限公司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2000元;杭州***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协助冯*办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事宜。
二、驳回杭州***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赵锋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