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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张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

关键词:

——编者:郭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23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21-3-20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案情概述】

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被告赵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发现,本案存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皋古典、周应青,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士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返还竞业限制补偿金4860元;2.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原告录用被告在原告成品三厂高频车间从事设备维保工作。2017年12月,因被告被提拔为高频车间设备维保主管,按照原告单位相关文件规定,达到公司车间主管级别的人员须与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被告被提拔为主管后,于2017年12月15日与原告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离职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营、与他人合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告同类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为原告现有的及潜在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同时约定,被告违反该协议的,除全额退还竞业限制补偿金外,还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0元。2020年春节假期结束后,因被告未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未到公司上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2020年3月21日经单位工会同意,原告向被告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并限定其在收到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一直未来公司办理。因受疫情影响,原告在被告未要求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11日向其工资账户支付了4-6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4860元。2020年7月下旬,原告从社保部门得知被告已于2020年4月在与原告经营同类业务的盐城大丰骏荣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参加了社会保险,后原告与被告电话联系核实,被告一直拒绝接听电话。现经原告了解核实,被告确实已在与某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单位上班,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原告依法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2020年9月23日阜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某案字[2020]第257号仲裁裁决书,对原告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仲裁请求。

被告赵某某辩称,1.被告赵某某不属于竞业限制对象,与原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被告无法律约束力。被告是机修工,用其技能维修机器,不涉及原告的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的对象。2.被告不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行为。被告没有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或知识产权从事劳动,双方没有约定被告不得到其他单位从事机修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告发放补偿金,而是按照2017年阜宁县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全国疫情防控期间,原告违法解除与被告劳动关系,竞业限制协议失效,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被告没有约束力。3.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双方在格式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违约金200000元,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违约金400000元,被告的工资远低于该约定的违约金。即使被告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草案,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也为原告已支付的补偿金4860元的3倍,更何况被告没有违约。综上,被告不是竞业限制的对象,没有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原告违反竞业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对被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赵某某在某某公司工作的基本情况

某某公司于2004年4月5日成立,经营范围:游泳圈、充气床垫、其他塑胶充气制品、塑胶文体旅游用品、PVC薄膜制造,长毛绒玩具、工艺玩具及其他玩具包装服务。赵某某于2004年10月17日进入某某公司工作。2014年3月3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10月23日某某公司任命赵某某担任制造二科高频车间保养副主任,工作职责:1.负责根据生产计划的安排,提前安排好校模和设备调试工作;2.负责本车间设备的维护、维修、保养,确保本车间正常生产;3.负责本车间设备技改工作的落实和实施;4.负责本车间生产安全的检查、整改工作;5.负责本车间设备保养工的技能培训和考评工作;6.负责本车间各种零配件的申请、领用和管控工作;7.负责本车间校模单的审核和模具验收工作;8.负责督促本车间设备保养工做好打模、验模工作;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赵某某在某某公司担任高频车间副主任期间,对于新上线产品,调试机器设备,记录电流、电压、气压、档位等相关技术参数系其工作内容之一。

二、某某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竞业限制情况

2017年12月15日某某公司与赵某某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赵某某离职24个月内,不得自营、与他人合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某公司同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任何形式为某某公司现有的及潜在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在竞业限制期间,赵某某被新用人单位录用,均应在就职前向某某公司书面说明新用人单位的名称、性质、主营业务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某某公司每月向赵某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520元,该标准低于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支付方式为每月20日前支付;赵某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全额返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400000元,并应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业务。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某某公司共向赵某某支付工资85176元。某某公司于2020年7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赵某某2020年4-6月竞业限制补贴4860元。

三、某某公司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关系情况

2020年3月31日,因赵某某旷工,某某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与赵某某解除劳动关系。2020年3月21日,某某公司向赵某某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内容为:“赵某某同志:因你自20年春节后至今未到公司上班,也未办理任何手续,根据《员工手册》第五章第三条第3.2款规定,经公司研究并经工会同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规定,决定自即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限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来办理,责任自负。”《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为:“兹证明赵某某同志于2014年3月31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在我单位成品三厂高频车间从事设备维保工作,于20年春节后至今未来上班,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赵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收到了某某公司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赵某某从某某公司离职后的工作情况

2020年4月,赵某某进入盐城大丰骏荣娱乐用品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游乐器具、塑料制品、橡胶制品、沙滩娱乐用品制造、销售。赵某某称在该公司的工资每月8000多元。

五、某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情况

某某公司因本起纠纷向阜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2020年9月23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阜劳某案字[2020]第257号仲裁裁决,对某某公司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和违约金的申请请求不予支持。某某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本案诉讼。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本案中,赵某某在某某公司担任高频车间副主任期间,对于新上线产品,其负责机器设备调试,负责记录相关技术参数等,应认定其为具有保密义务人员。赵某某在任职某某公司高频车间副主任期间,与某某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赵某某离职24个月内,不得自营、与他人合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某某公司同类业务的竞争对手提供服务。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2020年3月21日,因赵某某旷工,在征得某某公司工会同意后,某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赵某某离职后应当继续履行双方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2020年4月,赵某某离职后即入职盐城大丰骏荣娱乐用品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某某公司经营同类业务,赵某某仍在同类车间从事同类工作,违反双方竞业限制的约定,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某某公司主张退还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要求赵某某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400000元的诉讼请求,赵某某抗辩违约金过高,某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赵某某违反竞业限制行为所造成的具体损失金额,本院结合赵某某离职前的收入及在盐城大丰骏荣娱乐用品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及收入情况,酌情支持由赵某某向某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某某公司竞业限制补偿金4860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曹礼坤

审 判 员  季加石

人民陪审员  刘 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江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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