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劳动者在从用人单位处离职之后,注册成立了与用人单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显然劳动者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竞业限制 同业竞争 违约金
编者:小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7民初号
原告:颜某某,男,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上海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颜某某与被告上海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云峰、袁清清,被告上海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袁若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原告不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500,214.04元。事实与理由:《离职保密与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书》系原告离职时,被告以不签订就不给办理退工手续为要挟,强迫原告所签,且竞业限制的范围极广,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择业和生活。被告提出原告在3家公司任职,都事出有因,并非原告主观恶意违约,且事实上也并未对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即便要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金额也过高。另外,被告仅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竞业限制补偿金,与其主张的违约金的金额相比,权利义务不对等,显失公平。因此,原告不服仲裁,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接受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违约行为确凿,违约金的设置,考虑到了原告离职前的工作及实际获得的报酬这一因素,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8月1日经劳务派遣至被告处工作。2017年5月1日,原、被告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同时还签订保密协议,原告的岗位为应用开发经理。2018年10月19日,原告以个人职业发展为由向被告提出离职。同日,由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了《离职保密与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书》,载明:“……2.乙方承诺其告知的新的工作单位美国通用(GE)电气中国研发中西有限公司,从事与甲方业务无竞争关系的工艺开发研究工作,是真实的,如果在2年内更换新的公司和岗位,乙方承诺会如实告知甲方;3.乙方承诺2年内不会到从事甲方同类型产品开发和销售的公司从业,因为这必然会用到其掌握的相关技术……5.乙方承诺遵守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附件《保密协议》之第4、5、6条的约定。甲方按照乙方两年收入的15%,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按24个月平摊后每月支付,从2018年11月开始执行。若乙方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向甲方支付年收入的2倍违约金,并按照《保密协议》第6条的约定赔偿损失……”。被告自2018年12月起向原告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告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年总收入为250,107.02元。
另查明,2018年9月14日,原告签收通用电气(中国)研究开发中心有限公司的聘书。同年10月29日,原告与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工艺开发科学家-细胞治疗职务,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9日,原告与通用电气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格来赛生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来赛公司”)签订劳动关系变更三方协议书,约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原告与原GE公司劳动关系结束,与新GE公司的劳动关系开始,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当日,原告与格来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生物制药部门担任工艺开发科学家-细胞治疗职务,合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8月28日,原告从格来赛公司离职。
再查明,原告与案外人张某某、汪某某于2019年7月18日注册成立了英迈吉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迈吉公司”)并担任总经理,其中原告持股51%。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仪器、仪表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等。2020年7月31日,该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原告所持有的股权5,100,000元无偿转让给其他股东,自此原告退出公司股东会,并免去原告经理一职。2020年9月8日,公司进行了变更登记。
2019年11月22日,英迈吉公司就产品名称为“一种全自动细胞荧光分析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表上载明原告为该产品发明人之一。
2020年6月8日,原告与案外人施浩、冯子寅注册成立了上海百英吉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英吉公司”),其中原告持股40%,公司经营范围为:生命科学、网络科技……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实验室设备、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原告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0年10月,该公司以决议解散为由申请注销登记。
又查明,被告的经营范围为:生物科技领域、医学检测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智能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仪器仪表、实验室设备及耗材的生产、销售;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集成开发、销售、维修。被告拥有产品:全自动荧光分析仪。
百英吉公司路演商业计划书“项目综述”中载明:项目为全自动高通量荧光细胞分析仪,团队成员CEO为原告。
2020年9月1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1.继续履行与被告之间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至2020年10月18日止;2.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500,214.04元。2020年10月30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20)办字第2839号裁决书,裁决:1.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之间竞业限制条款的约定至2020年10月18日止;2.原告支付被告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500,214.04元。嗣后,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审理中,原告陈述其入职格来赛公司,是因为公司统一进行业务和人员转移,英迈吉公司成立时间短,原告已退出,不再担任股东和经理,百英吉公司也已注销。被告辩称原告的违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另,被告提供关于全自动细胞荧光分析仪的产品手册,以及被告在职期间的邮件、会议纪要,证明被告的产品情况,以及原告在职期间的工作情况。原告表示其是应用工程师,不掌握产品核心技术,专利申请是为了申请政府资金支持,英迈吉公司不销售该产品,百英吉公司未开展过经营活动,原告之所以答应冯子寅担任英迈吉公司的股东,是因为冯子寅是被告老板的朋友,冯子寅当时说被告老板是同意的,路演也完全是冯子寅的个人行为,原告并未实际参与。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离职保密与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证书、裁决书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原为被告的应用开发经理,被告与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协议对于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理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而,原告却在从被告处离职之后,注册成立了与被告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显然被告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离职保密与竞业限制补充协议书》中的约定,原告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不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考虑到原告的违约事实,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为350,000元。
关于仲裁裁决第一项,因竞业限制期限已满,故不再予以确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上海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条款违约金35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宁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孙洪阳
书 记 员 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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