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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管辖异议管辖地的相关案例解读

裁判规则: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的工资由原告的北京分公司转账支付,且被告也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外,原告仅是注册登记地在本市,而其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被告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关键词:劳动争议 管辖
编者:小庆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号
原告:上海摩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漕河泾开发区。
被告:于某,男,1987年2月28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原告上海摩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摩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2月22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36,475.86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的约定,被告需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竞业限制期间,于每季度第1个月向原告提供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其所就职单位的证明以及被告本人作出的保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承诺。但是,被告离职之后,并未向原告提供过该证明,故仲裁认定被告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裁决原告支付被告竞业限制补偿金明显错误,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于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原告的实际经营地均在北京,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被告的工资由原告的北京分公司转账支付,且被告也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外,原告仅是注册登记地在本市,而其实际经营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在北京市海淀区,故被告于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于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宁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孙洪阳
书 记 员 孙洪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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