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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摘要:1.单位对个人的工作进行考核、奖罚、以及清退,且个人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受单位管理,且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且单位不能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单位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个人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证据:《****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兼职教师聘任合作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
关键词:劳动关系的认定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
 编者:许律
                                          
杭州市余杭区***艺术培训学校、苌**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终**号
裁判日期:2021-2-2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余杭区***艺术培训学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苌**。
【案情概述】
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艺术培训学校(以下**艺校)与被上诉人苌**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
原审法院审理认定:苌**于2017年10月入职***艺校,担任“小主持人”课程老师一职。2018年5月1日,苌**作为乙方与***艺校作为甲方签订了《****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兼职教师聘任合作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其中聘任合作协议书中约定:“一、合作项目:****文化艺术培训学校“小主持人”课程培训;二、合作期限: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1日止为期三年……;三、合作方式:****小主持人属于****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金牌课程之一,由甲方负责组织招生,乙方予以配合招生。甲方负责具体的常规管理工作,乙方负责小主持人课程授课,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奖罚、以及对不合格教师的清退;四、利益分配:以单个学生学费为标准,按五五比例分配。分成每月结其次(次月15日结上个月)小主持人课程招生运营费用(主要指做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由甲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乙方的各项社保费用);五、双方职责:(一)甲方职责——1、负责提供教学所需的基本条件包括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公章等,提供需要数量的教室。2、负责草拟宣传推广招生广告的策划、设计、文字和内容。3、负责学生教学班级日常教学管理具体工作,宣传推广、招生广告、招生咨询、招生报名、除小主持人教学内容以外教学组织、教学安排、学生管理、学生答疑等。4、协助乙方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营与乙方就招生、课程安排、教学教务管理等友好协商以项目正常运转为要务。5、负责开具学员学费的正常收据并收取相关课程费用。(二)乙方职责——1、乙方以****文化艺术培训学校的名义对外招生,负责在招生期内的推广课、公开课参与(推广课、招生课等义务授课),执行甲方组织的有关小主持人课程的招生活动。2、负责小主持人授课。3、负责配合收取学员的学费。4、协助甲方团队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合作项目的正常运营。5、负责新教师的招聘、培训、教师工资及其他支出。6、与甲方项目负责人就招生、课程安排、教学教务管理等友好协商,以项目正常运转为要务……”。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不论因何种原因从甲方离职,离职后2年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2年后的次日止)都不得到与甲方所在地方圆8公里内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单位……竞业限制补偿费计算方法:竞业限制补偿费=300元/月×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为2年即24个月;3、补偿的支付方式:按月支付,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到劳动关系解除2年后的次日止。……违约责任……。
2019年4月9日,***艺校作为甲方与苌**作为乙方签订《合同终止协议》,该终止协议约定:甲方与乙方原2018年签订的聘用合同,现因乙方辞职,经双方协商同意,该合同于2019年4月7日予以终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互不追究,本人以后与****无涉。本协议由双方签字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由双方各执一份,且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019年7月10日,苌**向***艺校出具了《关于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函》,该解除函主要内容如下:本人苌**,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第一条第二款1、2、3、4项内容的约定,贵校应于本人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且协议补偿及赔偿金额严重不合理,即5月7日、6月7日、7月7日为每月补偿款支付日期,以此类推。但贵校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上述款项,此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严重违约行为。基于以上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于贵校违约行为发生时解除。原审庭审中,***艺校确认上述解除函***艺校已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
2019年11月25日,苌**以***艺校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仲裁委作出浙杭余杭劳人仲不(2019)19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认定:苌**已于2019年7月24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确认苌**与***艺校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2019年7月6日起解除以及要求***艺校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900元。该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18)824号】经本委依法受理后定于2018年11月25日8时40分进行开庭审理,因苌**本人经本委依法通知后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依法作出仲裁决定,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现苌**再次以同一事实理由提出相同仲裁请求,不符合受理条件,本委不予受理。
【原告请求】
苌**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诉请判令:一、确认双方当事人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2019年7月6日起解除;二、***艺校支付苌**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三个月竞业限制补偿金900元。
原审法院另查明:***艺校于2019年7月8日向苌**支付了60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对应苌**2019年4-6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200元);2019年7月16日,***艺校向苌**支付了2019年7月份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00元;2019年8月9日,***艺校向苌**支付了400元,并主张该款项系补足苌**2019年4月-7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截止案前,上述款项苌**已经退回***艺校。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苌**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合法。本院认为,根据原***艺校双方签订的聘任合作协议书内容显示系由***艺校对苌**的工作进行考核、奖罚、以及对不合格教师的清退,且苌**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受***艺校管理,而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艺校虽抗辩苌**获得的劳动报酬系以单个学生学费为标准,与***艺校按五五比例分配与一般劳动关系中劳动报酬支付的情形不吻合,但本院认为法律法规未禁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如此约定劳动报酬的发放标准,故本院对***艺校的抗辩不予采信。关于苌**能否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问题。本案中,苌**以***艺校未在其本人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款累计达三个月及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严重不合理为由要求解除竞业限制补偿金。对此,***艺校认为其已经在2019年7月8日支付了苌**2019年4-6月份的补偿金,因双方并未约定每月补偿金的具体发放日期,故苌**每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只要在下月的周期内支付,即可视为按月及时支付,故***艺校不存在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达3个月的情形。本院认为,***艺校虽在2019年7月8日支付了苌**2019年4月-6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并未按照协议约定足额支付,***艺校未足额支付补偿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其于2019年8月6日才对苌**进行补足支付,在事实上已经超过三个月的合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结合***艺校于2019年7月11日收到案涉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函,本院确认双方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2019年7月11日起解除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另,根据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为300元/月,故苌**要求***艺校支付苌**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的三个月(4月至6月)竞业限制补偿金90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裁判】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苌**与***艺校于2018年5月1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2019年7月11日起解除;二、***艺校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苌**竞业限制补偿金9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艺校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
【上诉人请求】
宣判后,***艺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继续履行与上诉人签订的案涉竞业限制协议;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答辩】
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双方当事人二审举证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艺校于二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欲证实双方当事人间不是劳动关系。苌**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其不同意质证。
本院经审核认为:***艺校逾期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举证主张,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苌**在原审诉讼中提交的系列证据足以印证证实***艺校对其的工作进行考核、奖罚、以及对不合格教师的清退,且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均受***艺校管理,且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均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且***艺校不能提交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故原审判决认定双方当事人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系正确。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关系后,***艺校未按约及时足额支付苌**竞业限制补偿金,原审判决据此支持苌**解除案涉竞业限制协议及其支付相应补偿金的诉请并无不当。***艺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法院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杭州市余杭区****文化艺术培训学校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 宇
审判员 张一文
审判员 秦海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赖雪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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