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案例

竞业限制咨询热线:0755 889 06 110

当前位置: 首页 竞业案例 广东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约定的不清晰不必然导致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2021

02-25

微信咨询

联系乐辉

直线:0755 889 06 110

直线:0755 889 08 110

手机:139-2652-7105

邮箱:zhenjie@ipcoo.com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后海滨路3368号鹏润达商业广场西座11楼1105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约定的不清晰不必然导致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王某伟、XXX箱包(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以及竞业限制的期限,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竞业限制关系的权利义务方面约定不全,并非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情形。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以及竞业限制的期限,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竞业限制关系的权利义务方面约定不全,并非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情形。

【关键词】

    条款无效 补偿金数额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箱包(上海)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某伟因与被上诉人XXX箱包(上海)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

上诉人王某伟的上诉请求:1.上诉人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XXX箱包(上海)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答辩状)

上诉人王某伟的原审诉讼请求:1.王某伟无需继续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本案诉讼费由XXX箱包(上海)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结果:一、王某伟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继续按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二、驳回王某伟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王某伟负担。

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竞业限制纠纷,根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二审争议焦点有以下几点,一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还具有履行的可能性;二是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问题。

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上诉人认为至双方提起上诉,该期限已过,故此竞业限制条款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本院认为,二审审理的对象是一审判决及仲裁裁决,即从事实和法律上对被上诉人提起的诉请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法律上的评判,即使二审判决作出时竞业限制条款期限已届至,仍可能对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竞业限制条款期限已届至并非是对被上诉人诉请事项不予支持的法定理由。

对于第二个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主张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其前提必须是双方之间成立了竞业限制关系。本案中,双方约定了竞业限制以及竞业限制的期限,但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竞业限制关系的权利义务方面约定不全。对于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方面,一审判决基于各方提交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该说理部分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本院不再赘述。

        上诉人在上诉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及《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竞业限制协议无效,虽然双方对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没有约定,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数额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即法律规定填补了双方没有约定的此种情形。另外,审查本案双方诉争的过程,被上诉人并非拒绝向上诉人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而是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上诉人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支付,虽然双方对数额存在分歧,但这属于另外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并非必然导致竞业限制条款无效的情形。综上,双方之间的竞业限制关系成立,一审基于双方已经建立合法有效的竞业限制关系作出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王某伟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某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    溯

审判员 孔  卫  新

审判员 邓    婧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锦冰(兼)

 

 

 

 

网站主页
咨询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