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之所以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是因为劳动者于竞业限制协议中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据此承担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
关键词:
违约金 权利义务对等
——编者:廖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93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21-2-2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中娱公司
被告:刘某
【案情概述】
原告中娱公司与被告刘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远、被告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刘某向中娱公司支付因刘某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中娱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2.依法判令刘某因严重失职赔偿中娱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某承担。事实与理由:刘某与中娱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2日起至2021年2月11日止。约定由刘某在中娱公司运营部门担任商务经理职务。试用期月工资为28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3500元/月。该合同约定了刘某应该履行的商业保守秘密及违反约定应承担的责任。近日,中娱公司发现刘某于2018年7月注册成立重庆?意仓科技有限公司并任职,该公司实际经营业务范围与中娱公司经营范围,竞业业务大体一致,且重庆?意仓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的“sayhi语聊”网络直播平台,与中娱公司主营的桃宝宝网络直播平台基本一致。中娱公司认为刘某在与中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又注册成立与中娱公司具有竞争业务关系的公司并任监事一职,负责运营与中娱公司业务一样的网络直播平台。因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要求,应该对中娱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刘某在担任公司商务经理期间,工作懈怠,疏于管理,长期擅离职守,未向中娱公司提交任何实质性的工作成果,中娱公司的业务没有任何实际性开展,导致中娱公司出现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给中娱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与中娱公司的约定,应该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综上,中娱公司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2534号仲裁裁决书,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刘某辩称,刘某不存在任何竞业行为,且双方也没有签订竞业限制的条款,中娱公司没有向刘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金,刘某在职期间认真履行在职义务,也没有给中娱公司造成损失,不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请求驳回中娱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中娱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高鹏,系公司执行董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软件设计与开发、游戏软件设计、通讯设备开发、网络工程设计(工程类凭资质许可证经营)、网页设计等。2018年2月12日,刘某与中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12日至2021年2月11日,约定刘某从事运营部门商务经理岗位,工作地点在成都,工资为3500元/月(其中基本工资为700元,其他为岗位及绩效工资)。《保密协议》第八章(离职后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第一条约定甲方(中娱公司)乙方(刘某)双方同意,乙方离职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一切商业秘密承担如果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该秘密信息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第二条乙方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计算贰年。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一条若乙方在职期间违反本协议关于商业秘密的保密规定,则甲方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乙方警告、记过、留察或解除聘用关系的处分,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最近三年年度平均销售额十倍的违约金。第三条因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甲方有权同时主张该损失赔偿与违约金。
另查明,1.中娱公司与刘某未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也未向刘某支付过竞业限制补偿。2.2018年3、4月份由案外人王棋出资,由刘某和中娱公司的高鹏等四名员工协商合伙做技术运营和产品项目,此后,王棋与刘某注册成立重庆磬意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磬意仓公司)。王棋与高鹏、刘某等人合作开发了磬意仓公司的SayHi网上语音社交平台,该平台使用了中娱公司与案外人合作开发的“桃宝宝”软件中的资源,“桃宝宝”软件的开发人员就是磬意仓公司的技术人员。再查明,磬意仓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开发、销售,电子产品及配件(不含电子出版物)的安装、销售、计算机网络技术服务等。2019年5月4日,高鹏与王棋签订退出协议约定:高鹏以现金式回购王棋在磬意仓公司的30%股份。2019年6月10日,磬意仓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棋变更为龚宇航,投资人由王棋、刘某变更为龚宇航、刘某。
就本案所涉劳动争议事项,中娱公司作为申请人以刘某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6日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被申请人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申请人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2.被申请人因严重失职赔偿申请人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该仲裁委于2020年3月23日作出成高劳人仲委裁字(2019)第0253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中娱公司全部仲裁请求。中娱公司不服上述裁决书,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保密协议》《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中娱公司主张刘某因违反在职竞业限制义务赔偿经济损失是否支持的问题。首先,庭审中,经本院向中娱公司释明,该公司以刘某实施违反竞业限制行为主张赔偿金,未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但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刘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造成其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
从上述法条来看,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其法律后果是“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从合同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来看,之所以劳动者在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时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是因为劳动者于竞业限制协议中获得了用人单位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据此承担遵守竞业限制的约定。故本院对中娱公司主张刘某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中娱公司主张刘某因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是否支持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中娱公司主张刘某作为该公司的商务经理在明知其他员工有参与竞业限制情形未及时制止系其严重失职的表现。首先,从中娱公司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刘某作为商务经理有及时制止该公司其他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义务;其次,中娱公司未举证证明刘某未及时制止其他员工参与竞业限制的行为系严重失职;第三,中娱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刘某的严重失职造成实际经济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中娱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中娱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缪 泰
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
人民陪审员 甘 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