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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再次入职又离职后,是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应视双方是否再次签订竞业限制相关内容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

 

摘要:

裁判要旨:1、竞业限制条款约定期限为三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上限,应认定为两年。2、员工再次入职又离职后,是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法院认为,如双方再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竞业限制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同意就竞业限制条款重新约定,但双方并未按照该合同第二十三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另行签订专项协议,视为双方未就竞业限制作出另行约定。

编者: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事 判 决 书

2021)津03民终X

【当事人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X,女。

【案情概述】

上诉人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X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6民初2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1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请求】

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请;2.本案上诉费由欧X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对于《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的有效存续时间认定错误,按照法律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即便按照欧X第一次离职的时间计算,其竞业限制义务期满时间应为20201227日止。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竞业限制已无合同依据存在严重错误。

【被上诉人答辩】

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请求】

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欧X支付因违反《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约定义务而产生的违约金60,000元;2、判令欧X继续履行《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3、本案诉讼费用由欧X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欧X201879日入职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总经理助理。欧X201914日离职;双方在2018730日签订《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就欧X对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进行了约定,期限为离职后三年。欧X201959日再次入职,后于20191022日再次离职;在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甲乙双方关于培训、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等方面的违约责任,可在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中列明,或另行签订专项协议;该合同第二十四条关于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内容空白,双方亦未另行签订专项协议。20191028日,欧X申请登记成立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欧X为法定代表人,职务为执行董事。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在生铁、焦炭、铁矿石等部分经营范围重合。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张欧X违反在2018730日签订的《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的第二、第三条义务,于20191231日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2083日作出津滨劳人仲裁字[2019]第4XX号仲裁裁决书,驳回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仲裁请求。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服,故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欧X2018730日签订的《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属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双方约定期限为三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上限,应为两年。但欧X再次入职又离职后,是否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201959日再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包括竞业限制相关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同意就竞业限制条款重新约定,但双方并未按照该合同第二十三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或另行签订专项协议,视为双方未就竞业限制作出另行约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就欧X20191022日第二次离职后行为主张违反竞业限制条款已无合同依据,因此,一审法院对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欧X支付违约金以及继续履行《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请求】

判决:驳回原告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审理】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于2018730日签订《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欧X201914日离职,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连续多月未按照法律规定向欧X按月支付补偿金。后,欧X201959日再次入职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双方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未就竞业限制作出明确约定,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现向欧X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及继续履行《员工离职后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邓晓萱

审判员  武耀明

审判员  解 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薛静雯

书记员李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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