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6006号
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3号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6186506N。
法定代表人:詹健,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蒋婷婷,女,汉族,1992年7月23日生,住四川省合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婷婷竞业限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鼎达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林宝珍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郭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