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摘要:**文化公司主张李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事实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竞业限制、证据不足
——编者:郑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2民初xxx号
裁判日期:2020-12-23
【当事人基本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文化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案情概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文化公司(以下简称**文化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李某某不服济劳人仲案〔2020〕第546号仲裁裁决书,**文化公司不服济劳人仲案〔2020〕第469号仲裁裁决书,均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案号分别为(2020)鲁0112民初xxx号和XXX号。因两案均为双方当事人对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产生的争议,本院依法并案审理,于2020年11月1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文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文化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支付李某某六个月竞业补偿金11460元;2.判令**文化公司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支付李某某违约金229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文化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李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入职**文化公司处从事UI设计工作,并应**文化公司要求签订《竞业限制协议》。2018年5月,李某某从**文化公司处离职后至山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至今,从事平面设计工作。李某某从**文化公司处离职后一直在遵守《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但**文化公司一直未向李某某支付竞业补偿金。在《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李某某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仲裁委及法院要求**文化公司支付18个月的竞业补偿金,后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案号为(2020)鲁01民终xxx号判决书,判决**文化公司向李某某支付18个月的竞业补偿金34380元(1910元/月×18个月)。现《竞业限制协议》已届满,**文化公司却迟迟不予支付剩余6个月的竞业补偿金,李某某无奈诉至贵院,要求**文化公司向李某某支付6个月的竞业补偿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答辩】
**文化公司辩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xxx号判决书仅判令**文化公司向李某某支付18个月的竞业补偿金至2019年10月,对2019年11月之后6个月的竞业补偿金,该判决书并未判决,**文化公司已经依判决履行了前述判决内容。李某某自2016年6月至今仍在山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从事UED设计工作,2019年11月之后仍然从事前述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文化公司已提起仲裁和起诉要求不再履行剩余6个月的竞业限制协议,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认定:
2020年7月23日,李某某作为申请人以**文化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六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11460元(1910元×6);2.被申请人根据《竞业限制协议》支付申请人违约金22920元(11460×2)。2020年8月19日,济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济劳人仲案〔2020〕5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李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文化公司与李某某2016年3月24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从事UI设计工作,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双方同时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李某某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或幕后参与)与**文化公司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李某某离开该岗位的同时办理离职手续,竞业限制期限内**文化公司按月向其支付竞业补偿金,月补偿金标准为离职时所在岗位的月岗位工资;**文化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李某某支付违约金;李某某每月月底前到**文化公司领取经济补偿金,逾期不领或拒绝时,本协议继续履行。2018年5月22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8年6月5日,李某某入职案外人山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工作。2019年11月11日,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文化公司支付竞业补偿金(暂计算至2019年11月)。后经本院一审,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双方竞业限制期限自2018年5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并认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未发生解除的效果,**文化公司应向李某某支付竞业补偿金34380元(1910元/月×18个月);因李某某在劳动合同解除后并未每月到**文化公司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其自身一定程度上存在怠于行使权利,李某某要求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鲁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书。
李某某与**文化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主要从事UI设计工作,参与设计的成果主要是古典文化传播方面的软件。李某某入职案外人山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后,主要从事平面设计工作,主要包括运营活动页面设计、海报设计、易拉宝设计、印刷单页设计。截止到2020年7月15日,李某某仍在案外人山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处工作。
关于2019年11月23日至2020年5月22日期间竞业限制是否解除的问题。**文化公司述称,没有向李某某出具书面解除材料,但在历次庭审中均向李某某表明不再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解除该协议。李某某对此反驳称,**文化公司所说的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均指向的是**文化公司开具的《解除、中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中提及的解除,该事实前诉生效判决并未认定,认为没有达到解除的效果;**文化公司也没有再向李某某明示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经审查,**文化公司所述对竞业限制解除的意见均是针对前诉相关请求与事实的答辩意见,前诉生效判决并未认定《竞业限制协议》发生解除的效果,也无证据证明**文化公司又重新向李某某告知不再履行2019年11月23日之后的竞业限制协议。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七条的规定,**文化公司与李某某均应依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因李某某已对案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文化公司也应依约向李某某支付相应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文化公司虽抗辩李某某入职案外人山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属违约行为,但前诉中,本院一审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对此并未认定和支持。且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李某某仍然就职于案外人山东**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与2019年11月之前一致,**文化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某存在不同于前诉中的新的违约行为。因此,**文化公司主张李某某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事实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参照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终xxx号民事判决认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计算工资标准每月1910元,**文化公司还应向李某某支付其余6个月竞业限制违约金11460元(1910元/月×6个月)。李某某请求**文化公司按《竞业限制协议》第三条约定向其支付未能按约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违约金,但李某某并未按照上述约定于每月月底前到**文化公司领取上述补偿金,其自身一定程度上存在怠于行使权利;因此,对于李某某要求**文化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法院判决】
一、**文化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1460元;
二、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外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元,由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修 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天女书记员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