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豫1624民初6419号
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住所地:沈丘县槐店回族镇吉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4MA45GHQY6W。
经营者:张振霞,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慧,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该服务中心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赵烟,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诉被告赵烟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2020)豫16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20年12月10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16民终44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慧、陈战旗,被告赵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要求被告赵烟退还工资及支付违约金10000元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烟对与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先前发生的纠纷,深表懊悔和歉意,充分认识到自己先前过激行为的错误,并真诚向原告方道歉;原告方对此理解并接受被告赵烟的道歉;
二、被告赵烟今后不得做任何有损原告公司的事情,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赵烟采取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
四、自本协议签订后,双方以后就此案永无纠纷;
五、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赵烟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晓伟
人民陪审员 王明亮
人民陪审员 齐 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