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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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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主张违反竞业限制损失的利润减少须与劳动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珠海XX合创金融软件有限公司与陈某嘉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民事一审,用人单位主张损失的,利润减少与劳动者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裁判要旨】

   原告在本案中为主张其损失而提交《利润表》一份,但该表所载明的亏损系原告整体经营所导致的亏损,仅能证明原告2020年的利润有所减少的事实,无法证明其利润减少与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营亏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键词】

    利润减少  因果关系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02民初1XX3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珠海XX合创金融软件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嘉

原告珠海XX合创金融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XX公司)与被告陈某嘉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

原告珠海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10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被告自原告设立之日(2012年10月24日)起即入职原告,后担任项目经理一职。被告任职期间,公司的核心业务为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银行)签订的软件维护及开发合同,并保持长期而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因职务原因,被告掌握了公司历时数年积累下来的金融软件开发技术和知识产权,同时因派驻在银行工作,与银行相关员工、领导建立了关联,被告伙同公司总经理等人,在申请离职之前及在离职过程中以可以进入农发银行工作为诱饵,大力鼓动、安排原告十数名骨干员工离职,并与此批员工一起在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与农发银行建立劳动关系,向其提供同样的技术服务。被告伙同他人侵害公司利益,导致原告无法运转、濒临破产,遭受了巨额损失。被告作为公司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法律上的忠诚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时被告作为公司劳动者,亦应遵循基本的劳动道德以及劳动纪律,但被告在享受原告提供的高薪的同时,恶意对公司造成损害,严重侵害公司的权益,严重违背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理应对公司进行赔偿。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陈某嘉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均不认可。

一、仲裁裁决书。原告使用劳动仲裁书作为证据来证明和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由此可见原告连最基本的劳动法都不遵守,就职以来被告没有拿到劳动合同,也没有见过盖有公章的劳动合同。员工多次向原告索要劳动合同无果,后于2019年10月11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原告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珠人设监投受通字2019-20287号)。

二、录音。被告对该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录音中两男一女的谈话内容和被告没有任何关系。

三、利润表。被告于2019年9月离职,原告的经营状况和被告毫无关联,另原告的利润表显示2019年度公司利润2000余万元,恰恰证明了原告有钱却故意不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多次向原告沟通无果,原告属于多次恶意欠薪。

被告因原告2019年上半年多次恶意欠薪,态度恶劣,不闻不问,且公司管理经营不善,无法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员工提供劳动条件,并通过拖欠工资、限制请假权利、提供非常差的环境和变态的考勤制度等卑劣手段,逼迫员工离职,给被告的工作、生活、家庭带来巨大困难,被告为保证正常生活,于2019年9月离职,双方结束劳动关系。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原告多次恶意欠薪。原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初5号发放上月工资,但在2019年5月、6月连续两月,原告并未及时支付全体员工工资,员工多次向北京实控人沟通无果后,于2019年6月12日投诉至珠海市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珠人社监投受通字2019-20152号),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与原告实控人沟通多次,原告不但没有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反而在7月再次恶意欠薪。原告提交的利润表显示,2019年公司利润为2000余万元,所以原告此行为属于恶意欠薪。2019年4月至7月的4个月内,原告恶意欠薪三次,给公司包括被告在内的七十余名员工的工作和生活带来巨大困难,公司员工人心惶惶,离职和准备离职的员工人数越来越多。

2.关于原告经营不善发生重大形式变更,并且无法为员工继续提供劳动条件的相关事宜。多年来,原告的业务是向农发银行提供劳务外包服务,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农发银行就项目尾款及合同沟通未果,于2019年8月26日发送函件通知客户,自2019年9月1日起暂停相关服务。9月1日(星期天)时任原告公司负责人曹亮通知全体员工自9月2日(星期一)起,全体员工从农发银行客户现场退出,到软件园D1栋406室开会培训。农发银行是原告的重要客户,双方不再合作对于原告的运营造成巨大影响。软件园D1栋406办公室无电脑无网络,80人左右挤在200平米的办公室,甚至部分员工没有工位坐在地上,大部分座椅为普通的塑料凳子,—天下来身心俱疲,苦不堪言,原告已无法向包括被告在内的公司员工依约提供劳动条件。

3.关于被告辞职相关事宜。鉴于原告多次恶意欠薪和公司运营出现重大风险,被告于2019年9月6日向原告提出离职申请。为早日完成离职手续,被告将离职原因写为“个人原因”,而实际原因为原告多次恶意欠薪,导致被告失去经济来源,对被告的家庭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冲击。2019年7月,被告因原告不能及时支付工资提出离职,但因原告不认可理由而没有获批)。2019年9月9日,原告发送邮件《通知》至全体员工,其内容主要为“为确保工作秩序,再次严明考勤管理,全体员工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必须在办公室范围内办公,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己提交离职申请的员工,在未办理完离职手续之前,亦需在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内在办公室正常出勤”。9月25日,公司发送邮件《关于离职人员相关事宜安排的通知(2019-09-24)》,其主要内容为“经公司研究决定,同意2019年9月提出辞职的离职人员的辞职申请,其薪资结算至9月23日……”。至此,双方均认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原告拒绝结清被告的工资及开出离职证明,行为十分卑劣。

4.关于原告继续恶意拖欠被告2019年8月、9月的工资及离职证明。被告离职之后原告依旧恶意拖欠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拒不开具离职证明。被告及公司其他员工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20年2月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5月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2019年8月工资和2019年年假工资。原告于2020年4月24日才向被告开出离职证明,此时已距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过去半年之久,在此之前因原告恶意拖欠离职证明,导致被告遭受巨大损失,因被告无法提交离职证明,多家己面试通过的公司无法给被告提供offer。

5.关于本案案由“竞业限制纠纷”相关事宜。(1)在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中没有显示被告与原告签署过相关竞业限制协议;(2)2017年原告向证监会提交的IPO申请资料中明确提出同业竞争公司,国内主要竞争对手为:南天信息、长亮科技、高伟达、四分精创等,被告现就业单位并非原告的竞争对象;(3)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即员工在离职后不得进入同类业务单位,由原单位每月向员工支付30%的补偿金。综合以上三点,被告不涉及竞业限制。

6.关于原告向农发银行提供服务相关事宜。原告与农发银行的合同中明确指明提供人力外包服务且服务过程中的产出物都归农发银行所有,被告现从事农发银行的信创研究工作,更与其无关。

原告自2019年上半年开始多次恶意欠薪,拖欠被告离职之前的2019年8、9月工资,恶意不开具离职证明,已给包括被告在内的数十名员工和家庭带来巨大困难。每一位员工背后都有家庭,上有需要扶养的孱弱老人,下有嗷嗷待哺的孩子,员工当中甚至还有两位产妇。原告采取多种“手段”对付员工,己经刷新了被告的认知,相比于公司企业,被告等劳动者都是弱势群体,工作收入是唯一的经济来源。原告在每年净利润超过50%的情况下,不但恶意拖欠员工工资,反而状告劳动者要求赔偿。被告在原告处工作11个年头,一直以来兢兢业业,努力付出,曾把原告当做自己的家,也曾经放弃过很多比原告待遇和发展前景好得多的公司提供的就职机会,梦想和原告一起成长,但是原告的所作所为让人十分寒心、痛心。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4日,原告(乙方)与农发银行(甲方)签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19年度综合业务系统常态化升级开发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需求书,为甲方开发符合甲方需求的,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的软件项目,开发方式为现场驻场开发,所需工作量总和不应超过392人月,开发费用为11003508.76元。原告称,原告与农发银行保持了长期的业务合作关系,核心业务为该合同,原告每年都是先为农发银行提供合同约定的业务,每年需先行垫付1000多万的运营成本,年底再与农发银行签订合同,然后农发银行再支付合同约定款项。

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未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为在农发银行常态开发部门从事工作。被告称,被告于2009年3月入职北京XX合创金融软件有限公司,后入职原告公司,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工作地点一直在珠海,主要的工作内容为在客户的项目经理安排下进行软件需求更新、设计、编码、测试及上线的相关工作,具体的工作场所在农发银行。原告称,被告于原告成立之日即2012年10月24日入职原告处,除任职软件开发外,被告同时担任项目经理。被告称其从未收到公司的相关任命,原告只是在农发银行的统一安排下工作。

原告又称,被告因掌握了公司数年积累开发的金融软件技术和相关知识产权,同时因派驻在农发银行工作而与银行工作人员、领导建立了关联,遂伙同原告公司总经理李**等人,以可以进入农发银行工作为诱饵,计划、怂恿、安排原告十数名骨干员工集体辞职,在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与农发银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提供劳动,侵害了原告公司利益,导致原告巨额损失。

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农发银行信息科技部发出函件一份,称“我公司接到贵行集中采购处的通知,按照通知中核算的工作量,以及XX公司至2019年8月31日止实际发生的工作量(约459个人月工作量),我们至八月底需要将人员减至约22人……贵方的单方面安排已经造成我公司工作非常被动……我公司自2019年9月1日开始暂停常态化软件开发的相关服务。”

原告提交邓某洲(原为原告员工)与李**、陈某嘉等人的微信聊天截图以及“XX欠薪离职群(32)”微信群的微信聊天截图,其中邓某洲与李**的聊天记录显示,邓某洲在2019年9月15日称:“明天是去发行还是南软上班?”李**回:“发行啊,把债券系统再好好做下测试。”邓某洲在2019年12月6日称:“对了,李总,我想再问一下,我从辞职后就一直在发行这边上班,连国庆都跟着没休息了。这段时间,发行有说支付一定的酬劳的事吗?毕竟,进了发行的可以无所谓这点小钱,我们没进去的真的是亏得太伤了。”李**回:“我问下吧。”邓某洲与陈某嘉的聊天记录显示,陈某嘉在2019年9月9日称:“把你的离职邮件截图给我。”邓某洲回:“等一下,我这会在曾鸿江这。快回去了。”陈某嘉回:“他也要弄。”邓某洲在2019年12月29日称:“哎,太相信别人了,才被农发行坑一把,这边又被XX坑一把。”陈某嘉回:“发行这个可能不算,当时确实是苟总把你的名单加进去的,然后让我通知你的。我们也认为肯定能进来的……你们没进来,李**还挺自责的,我们也不好受,真的……”邓某洲回:“你看,一开始,发行给出来的说法,都让我们觉得肯定进,然后我们辞职。中秋邓国平说不是一定能进那会儿,我们已经辞职了啊。没的选择了……都是发行的套路……就为了他们新核心不出任何问题,要我们辞职,太恶心了。”陈某嘉回:“确实是,哎,他们领导老变,其实我七月份就提出辞职了……不好意思,还是说声抱歉。”“XX欠薪离职群(32)”微信群显示2019年9月11日陈某嘉称:“大家好,看下还缺哪些人,拉进来。”曾鸿江回:“没发工资的人吗?”陈某嘉回:“是”,曾鸿江回:“总共有32个。”2019年9月12日李**称:“各项目经理和对口发行项目经理确认好中秋假期,我这边问到的情况是今晚加班,明天周五上午上班,下午晚上放假,周六上班,周日放假。请各项目沟通后安排好@陈某嘉@杨玉林@郑金马……”9月14日李**称:“下午2:30来农发行现场,邓国平给大家开会。……@陈某嘉@杨玉林@郑金马,各项目经理也和组员沟通确认下吧!”9月16日李**称:“鉴于今天去政府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情况了解,我们提交齐全资料后最快一周左右才能指派律师给我们,而我们目前当务之急是尽快立案。所以明天决定找付费律师代理进行。请大家明天上午一早把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工资流水,社保流水)提交给陈某嘉,我们找律师代理诉讼。”被告认可以上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但称李**与邓某洲的聊天记录与本人无关,其余聊天记录只是针对原告欠薪作出的维权行为。被告又称,原告因与农发银行之间发生冲突导致原告未能获取农发银行新的合同,有裁员的需求,原告在2019年5月-8月期间多次恶意拖欠被告工资,且区分对象发放工资,同时采取变更工作场所、加强考勤等方式逼迫员工离职,被告在公司的压力和生活的压力之下,只能辞职。

原告申请邓某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邓某洲作证时称,我在2014年3月入职原告处,担任测试工程师职务,工作地址在农发银行;农发银行更换了新行长之后,原告与农发银行的合作就出现裂痕,农发银行自2018年开始委托长亮科技公司开发新系统,2019年10月18日上线新系统,2019年5、6月份原告因农发银行的尾款没有结清,遂通知员工罢工;罢工后直属领导告知我,公司和农发银行的业务可能会断掉,公司后续可能会往互联网方向发展;2019年4、5月份就有小道消息传出农发银行可能有4-5个招聘名额,到了6、7月份听说农发银行扩招,扩招至30多个人,30多个人的名单中没有我,后来就听说有一批人去了农发银行工作,牵头的是李**、陈某嘉;后来陈某嘉跟我说农发银行又加了4个人的名额,我也可以到农发银行工作,我于2019年9月9日从原告处辞职,辞职后去了农发银行工作,直到2019年12月初,农发银行通知我面试没有通过,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领取工资。

原告提交《利润表》一份,显示原告2018年营业利润为1746727.71元,2019年为20541314.05元,2020年1月-4月为负3337951.85元。原告据此主张被告的侵害行为导致公司无法运转,遭受了巨额损失。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辩称其只是普通员工,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且于2019年9月离职,2020年的经营状况与其无关。

2019年9月17日,陈某嘉作为申请人,以珠海XX公司作为被申请人,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珠海XX公司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并请求珠海XX公司支付2019年8月、9月工资、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2019年1月至9月休息日加班工资、2019年1月至9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珠劳人仲案字〔2019〕2301号仲裁裁决,裁定珠海XX公司支付陈某嘉2019年8月工资30000元、2019年9月工资6896.56元、2019年2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5517.24元、向陈某嘉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驳回陈某嘉的其他仲裁请求。陈某嘉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4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判决珠海XX公司向陈某嘉支付2019年8月应发工资30000元、2019年9月应发工资22068.97元、2019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16551.72元、2019年休息日加班工资8275.86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驳回陈某嘉的其他诉讼请求。珠海XX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粤04民终2782号二审终审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4月24日,原告出具《离职证明》一份,载明被告于2012年10月进入原告公司,于2019年9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明,被告提交参保人员缴费信息及农发银行于2020年11月13日出具的《在职证明》各一份,前者显示农发银行在2020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为被告缴纳社保;后者农发银行在证明中称,被告为农发银行总行机关员工,于2020年1月进入农发银行工作,目前暂未定职。

再查明,原告就本案纠纷于2020年8月20日向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珠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珠劳人仲不字〔2020〕88号)。原告不服该通知书,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的证人邓某洲的证言,其细节清晰合理,可信度较高,能与原告所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邓某洲的证言,结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农发银行信息科技部发出的函件内容,可以看出原告未能继续与农发银行开展综合业务系统常态化升级开发服务业务,系农发银行另行开发新系统的原因,而根据邓某洲的证言,农发银行于2018年年底就已着手开发新的系统,被告则于2019年9月才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农发银行开发新系统在先,被告离职在后,故本案中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无法与农发银行开展业务合作与被告离职有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因无法与农发银行继续开展业务合作而导致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引诱、计划、怂恿、安排原告30多名骨干员工集体辞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院依法作出(2020)粤0402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已认定原告拖欠被告工资,故在原告拖欠被告工资、原告核心业务丢失、公司前景不明的情况下,被告与其他员工建立微信群进行维权协商,或另寻就业机会并无不当。退一步讲,即使被告在离职前有存在违反原告指示而前往农发银行工作的情况,但该行为仅属于违反原告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情形,原告可依公司规章制度进行相应处理。原告在本案中为主张其损失而提交《利润表》一份,但该表所载明的亏损系原告整体经营所导致的亏损,仅能证明原告2020年的利润有所减少的事实,无法证明其利润减少与被告的上述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其经营亏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XX合创金融软件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珠海XX合创金融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钰泓

杨集胜

附全案证据目录: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仲裁裁决书;2.利润表;3.李**及于洪亮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4.李**微信截图、陈某嘉微信截图、32人离职群微信截图;5.劳动合同;6.记账凭证;7.通知、任命函;8.工资汇总表、工资表;9.业务回单;10.邓某洲证人证言。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1.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受理通知书019-20287;2.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受理通知书2019-20152;3.关于珠海XX合创金融软件有限公司员工停工相关事宜的函;4.回复“关于珠海XX合创金融软件有限公司员工停工相关事宜”的函;5.XX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6.任命函;7.微信截图;8.原告办公场所照片;9.9月离职申请邮件截图;10.7月离职申请邮件截图;11.公司行政人员微信截图;12.邮件通知截图;13.“关于离职人员相关事宜安排的通知2019-09-24”邮件;14.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402民初1418号;15.离职证明;16.北京XX合创金融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0月20日报送);17.2019年度综合业务系统常态化升级开发合同;19.在职证明;20.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21.工资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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