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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赵烟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6民终44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住所地:沈丘县槐店镇吉祥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4MA45GHQY6W。

经营者:张振霞,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慧,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系该服务中心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战旗,河南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烟,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赵烟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三慧、陈战旗,被上诉人赵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赵烟承担。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沈丘县爱雅房产交易服务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何江**

审判员  李保利

审判员  秦天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星巍

书记员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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