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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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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规则: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键词:劳动争议 管辖
编者:小庆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2民辖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旭辉,男,199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
负责人:朱文耀。
上诉人杨旭辉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9民初18598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院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杨旭辉上诉称,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劳动仲裁都是在江西省,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高顿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上海高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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