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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张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案例看举证策略

摘要
1. 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2. 律师费在保密及竞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而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银行凭证证明律师费确已实际发生,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法院予以支持。
关键词:
编者:许律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111民初**号
裁判日期:2020-11-2
【当事人】
原告(暨被告):武汉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暨原告):袁*
 
【案情概述】
原告武汉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竞业限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将2020年8月4日立案受理的(2020)鄂0111民初**号袁*诉武汉巨****有限责任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并入本案,于2020年9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一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暨被告)武汉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暨原告)袁*(以下简称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363227元。

事实、理由及抗辩意见:

被告原系原告郭茨口分校小学总监,负责该校区小学业务的教学、营销、运营等全盘管理工作;2019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密及竞业协议》,约定被告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24个月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亦约定被告不得怂恿、诱导、教唆原告员工到竞争对手单位工作。2019年8月27日,被告从原告处离职,随即入职原告的竞争对手公司“学而显”教育培训,并唆使原告多名教师入职该培训机构;另外,被告唆使原告的多名学生与原告解约后与“学而显”教育培训签约,导致原告生源流失严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教师力量损失、生源流失损失及声誉损失。
 
【被告答辩】
被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不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判令被告无需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事实、理由及抗辩意见:
2011年6月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被告到原告处工作,岗位工作是数学教师,工作地点在武汉。2019年8月27日,被告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原被告双方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期间以及办理离职手续时,被告从未与原告就保密及竞业限制相关条款达成一致,也不清楚其作为数学教师而非高管人员,需要受到竞业限制及负有保密义务,更未就竞业禁止的相关补偿标准协商一致意见。被告从原告处辞职后,2019年9月10日,被告与武汉学而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市场推广员工作。被告从原告处离职后,没有参加与原岗位形成竞争的岗位,也未经营同类业务。因被告母亲生病,被告未参到庭参加仲裁庭审,导致洪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利于被告的仲裁裁决,被告不服,故诉至本院。另被告在郭茨口分校工作,该分校系独立法人,是本案的适格主体而不是原告。
 
为证明各自诉讼请求及抗辩意见,原告提交了劳动合同书、校区管理岗人事任免通知、网页截图、保密及竞业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行网银电子回单5份、学而显宣传单、录音及卡片、照片、学而显微信公众号截图、员工名单、学生花名册系统截图5份、退费名单及退费系统截图、pos交易联系单、退费申请流程、校区退费确认书、收费凭证、学生家长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转账记录、(2020)洪劳人仲裁字第92号仲裁裁决书。被告提交了(2020)洪劳人仲裁字第92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劳动合同书、社保缴纳记录、QQ空间动态截图。
 
【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系从事教育咨询相关业务的公司。被告2011年6月2日入职原告处,担任数学教师。2019年3月5日,原被告签订保密及竞业协议,约定被告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解除劳动合同后24个月内不得自己开业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及直接或间接到与原告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不得在相同竞争性机构中担任专职或兼职工作,形成劳动或劳务关系;竞业限制补偿金不低于被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被告不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免除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被告违反本协议,其违约行为所获取的非法利益应归原告所有,其应返还已收取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原告违约金贰拾万元,并承担因调查、处理、纠正被告违反竞业限制行为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等支出。2019年3月18日原告任命被告为郭茨口分校小学总监,负责该校区小学业务的教育、营销、运营等全盘管理工作,向所在辖区大区经理汇报。

原被告于2019年5月2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自2019年6月2日起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2019年7月,被告因个人和家庭原因提出离职,原告于2019年8月27日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2019年9月10日,被告入职武汉学而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明其担任该公司市场推广员,负责广告宣传和活动策划,此外,被告还实际担任该公司数学教师。原告分别在2019年10月18日、11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被告9月及10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各1750元。2019年11月19日,被告将前述竞业限制补偿金转账退还给原告后注销了其银行卡,原告在12月17日支付被告11月竞业限制补偿金时发现被告的银行卡已被注销。2020年1月20日,原告为主张竞业限制违约金等损失,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告未到庭,该委经审理后缺席裁决:1.被告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00000元;3.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被告均不服该裁决,先后诉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8月7日裁定将后受理的(2020)鄂0111民初6358号案件并入本案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聘用合同及保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中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任命被告为原告郭茨口分校小学总监,负责全校教育、营销、运营等全盘管理工作,被告符合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条件,故对被告抗辩原告不适格及被告不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告提交的录音、照片及武汉学而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宣传资料,足以证明被告在该公司实际担任数学教师的事实,而被告抗辩称其仅在武汉学而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推广,并未从事教学工作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原被告所签保密及竞业协议的约定,被告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原告要求被告依约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于法有据,本院一并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唆使其下教师入职武汉学而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及将原告生源导向武汉学而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应赔偿该损失及相应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学员退学转而与武汉学而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被告所为,但律师费在保密及竞业协议中有明确约定,而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及银行凭证证明律师费确已实际发生,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暨原告)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二、被告(暨原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暨被告)武汉巨****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00000元;
三、被告(暨原告)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暨被告)武汉巨****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0元;
四、驳回原告(暨被告)武汉巨****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暨原告)袁*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及(2020)鄂0111民初6358号案件的受理费共收取20元,由被告(暨原告)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培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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