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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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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保密协议而起诉与因竞业限制协议而诉的不同

佛山XX技术有限公司与李某忠竞业限制纠纷一案管辖裁定书,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裁判要旨】

原告的上述主张,诉讼标的均是指向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内的商业秘密。因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知识产权案件本院并无管辖权,该类案件属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关键词】

    集中管辖 移送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民初2XX90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XX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李某忠。

原告佛山XX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立案。

原告诉称,一、原、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合法有效;二、被告存在违反《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的行为;三、被告应当依照《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综上,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不得使用或向他人泄露原告的客户名单及客户信息;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院询问原告系基于《保密协议》提起诉讼抑或是基于《竞业限制协议》而提起诉讼,原告主张系基于《保密协议》的第三条第2、3、5项提起诉讼,且认为被告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有:1、被告在职期间多次向邓汉文泄露公司客户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联系人等;2、被告利用公司的客户信息与邓汉文合作推销服务产品。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有:被告在职期间与邓汉文推销职业卫生检测业务。原告的上述主张,诉讼标的均是指向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内的商业秘密。因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而知识产权案件本院并无管辖权,该类案件属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因此本案应移送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黄志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梁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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