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某娜竞业限制纠纷二审,劳动者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的限制内容,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判要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的限制内容,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关键词】
竞业限制补偿金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娜。
上诉人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娜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X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并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0113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高某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XXX公司一审诉讼请求:XXX公司无需向高某娜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00113元。
【一审裁判】
一审判决结果:一、XXX公司支付高某娜竞业限制补偿100113元;二、驳回X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X公司是否应向高某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XXX公司与高某娜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高某娜离职时XXX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中亦载明“高某娜女士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合同有效期两年”,上述内容清楚地表明XXX公司与高某娜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XXX公司主张双方已解除竞业限制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高某娜在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的限制内容,故XXX公司依法应向高某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审判决XXX公司向高某娜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113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娟(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