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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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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高某娜竞业限制纠纷二审,劳动者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的限制内容,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判要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者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的限制内容,用人单位依法应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关键词】

   竞业限制补偿金

【编者】

廖律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XXXXX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娜。

上诉人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娜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XX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XXX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内容,并判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100113元;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高某娜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XXX公司一审诉讼请求:XXX公司无需向高某娜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100113元。
【一审裁判】

一审判决结果:一、XXX公司支付高某娜竞业限制补偿100113元;二、驳回XXX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XXX公司是否应向高某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XXX公司与高某娜在《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高某娜离职时XXX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中亦载明“高某娜女士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和保密协议,合同有效期两年”,上述内容清楚地表明XXX公司与高某娜约定了竞业禁止的内容,XXX公司主张双方已解除竞业限制内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因高某娜在离职后已经履行了竞业禁止的限制内容,故XXX公司依法应向高某娜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一审判决XXX公司向高某娜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100113元,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彭   琛

审判员 陈   凯

审判员 赵 明 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娟(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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