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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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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光全与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民终88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裴光全,男,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丰,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南创维大厦A座13-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10099P。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三村5号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18497X。

负责人:鲍自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剑。

上诉人裴光全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维公司)、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创维重庆分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5民初25544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查,裴光全不服一审判决通过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一审法院按照裴光全向人民法院申报的地址于2020年9月1日以邮政法院专递向裴光全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书,通知书告知其应于7日内预交上诉费10元,期满未交按撤回上诉处理,缴款码为50000020000002838690。裴光全于2020年9月4日收到该通知书,于2020年11月20日缴纳上诉费,逾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裴光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裴光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判 长  万 怡

判 员  邓 山

判 员  朱华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秦金星

记 员  李白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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