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5620号
原告南阳因扎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飞,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住所地南阳市建业凯旋广场20号楼10层1005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该公司行政主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徐某某,女,汉族,1996年7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冲,河南汉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因扎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某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中,2020年10月1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因扎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治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若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