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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解除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无需继续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裁判规则:《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记载:“双方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除劳务报酬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未了纠纷”,故双方应对除劳务报酬外的其他事宜进行了结算与确认;二审中,上诉人何某某也表示曾与被上诉人爱xx公司在解除时谈及竞业限制事宜。在此情况下,爱xx公司就解除时一并对竞业限制事宜进行处理的主张,更具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纳。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 解除 有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1988年1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2588号1幢A218室。
 
上诉人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爱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xx公司)竞业限制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2民初95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何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梦实,被上诉人爱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历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何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爱xx公司在一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与理由:一、员工手册其未签名,对其不产生效力。二、《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仅涉及劳动关系解除事宜,不涉及解除之后的竞业限制事宜。三、根据《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如果爱xx公司认为无须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需要向其发送通知豁免该项义务,但该公司并未向其发送过相关通知,故该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爱xx公司应向其支付补偿金。四、其曾告知爱xx公司关于案外公司的开办情况,且案外公司业已停业,其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
 
被上诉人爱xx公司不接受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请求,辩称其公司无须支付补偿金。主要事实与理由:一、无论双方之间系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何某某均应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二、根据员工手册,如果其公司需要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则会向其发送通知,但其公司并未向何某某发送相关通知。三、双方已经签署《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约定双方不存在未了纠纷,应包括竞业限制事宜。四、何某某开设同业公司,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亦无权获得补偿金。
爱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支付:1.确认其公司与何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其公司无需支付何某某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71,793.1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8年4月25日,爱xx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何某某签订《劳务协议》,约定:“鉴于甲方工作需要,聘请乙方从事劳务工作……本协议期限为叁年,本协议自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4日止。其中试用期为叁个月,自2018年4月25日至2018年7月24日止……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要求为:负责协助董事长管理、协调公司各类事物,协助进行团队管理等工作……劳务报酬为每月人民币20,000元整;劳务费用的支付时间:每月15日……第六条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一)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二)乙方违反工作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第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一)乙方声明:签订本合同前,本人已经阅读了甲方发布的日常规章制度,并愿意遵守执行,若甲方此后发布的新规章制度,一经发布或公示,乙方将认真学习并认可执行……”。当日,双方还签订了《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2.1乙方与甲方的劳务协议解除或终止(无论何种原因)即乙方不再受聘于甲方,乙方保证在劳务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两年内,不与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个人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组织(不论是否依法成立),直接或间接地、单独或者共同地建立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聘用关系、代理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不为其提供任何与甲方业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或工作。2.2乙方保证在劳务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后贰年内,在全世界范围内,不直接或间接地、单独或共同地参与、投资、创立、管理任何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包括个体工商户在内的非企业单位……6.2乙方离职后,对甲方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甲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方式支付乙方补偿金:6.2.1乙方离职时应按照甲方要求办理完毕所有规定的离职交接手续;6.2.2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自乙方离职次月开始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的乙方在离职日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6.2.3乙方在领取每一次补偿金时必须向甲方提交其届时劳动关系证明。6.2.4乙方不领取补偿金(不论什么原因)的行为,并不能免除乙方对甲方的竞业限制义务……7.2乙方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务协议而离职后,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竞业限制义务,甲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一项或多项救济措施:……7.2.2对于乙方已经领取的补偿金有权要求乙方返还……”。
 
2018年11月1日,爱xx公司作为甲方,何某某作为乙方签订《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于2018年4月25日签订为期叁年的劳务协议。现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决定提前解除劳务协议,就解除劳务关系所涉及的事宜,现达成如下协议:第一,双方同意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劳务关系……第四,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除劳务报酬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未了纠纷……”。
 
爱xx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和2018年8月6日分别向何某某转账20,000元和800元,附言显示“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10月1日及2018年11月2日分别向何某某转账每月800元,附言显示“工资”;徐某于2018年8月6日向何某某转账38,400元;孙某于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30日及2018年11月2日分别向何某某转账各19,200元;P于2018年6月1日向何某某转账22,758.62元。
 
2019年10月30日,何某某就本案讼争等事宜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会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闵劳人仲(2019)办字第6906号裁决书,裁决确认爱xx公司与何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爱xx公司支付何某某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71,793.10元;对何某某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爱xx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爱xx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执行的《员工手册》规定:“……五、劳动合同管理……9、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9.6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均须办理如下手续……4)签署竞业协议确认履行函,如未签署该函,则已签署的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则立即解除……六、离职……5、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程序……1)……如需员工履行竞业协议,公司将于离职时一并书面通知……”。
爱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技术、软件科技、网络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系统集成;软件、电子产品、自动化控制设备的销售;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摄影服务,经营性互联网文化信息服务,网络工程,网站设计与开发,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务咨询,电子商务。澄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某某,成立日期为2016年7月26日,经营范围为商务咨询,计算机系统服务,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电子商务、软件开发,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创意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从事信息科技、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虽签订有劳务协议,约定由爱xx公司聘请何某某从事劳务工作。但从协议约定内容看,何某某从事爱xx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并需遵守爱xx公司处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且何某某提供的劳动是爱xx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协议签订后,何某某依约向爱xx公司提供了劳动,爱xx公司依约向何某某支付相应对价。而爱xx公司有关“需要休息,则需要向爱xx公司打招呼”之陈述亦说明何某某实际需遵守爱xx公司的工作纪律,结合爱xx公司向何某某送达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一节,一审认定双方建立的系劳动关系。爱xx公司有关双方建立的系劳务关系之主张,不予采纳。结合何某某的入职时间及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爱xx公司主张双方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之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爱xx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何某某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71,793.10元之请求,一审认为,双方虽签订有《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何某某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内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然爱xx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如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确认履行函,已签署的员工竞业限制协议则立即解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签订《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双方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除劳务报酬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未了纠纷”。可见,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并未就履行竞业限制协议予以确认。现何某某未举证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时曾签署竞业协议确认履行函,故何某某要求爱xx公司按照员工竞业限制协议之约定支付其竞业限制补偿金缺乏依据。因此,爱xx公司主张无需支付何某某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10月30日期间竞业限制补偿金71,793.10元之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1日判决:一、上海爱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何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至2018年11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海爱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需支付何某某竞业限制补偿金71,793.1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爱xx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何某某补充提供如下证据:1.员工手册第25页(签字页);2.仲裁庭审笔录。上述证据欲以证明其未在员工手册上签字,被上诉人爱xx公司仲裁时陈述员工手册对其不适用。爱xx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表示何某某于一审中认可该员工手册,并援用相关条款,故该手册对何某某具有约束力。经查,员工手册签字页无何某某签字;爱xx公司于仲裁时陈述:“我公司正式员工才会签订员工手册,但申请人(何某某)与被申请人(爱xx公司)并非劳动关系,故申请人未签订”;何某某于仲裁时陈述:“是否签订员工手册并不能证明申请人是否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务协议约定了申请人需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申请人的考勤请假等均需要向被申请人的人事履行程序,实际申请人遵守被申请人处的规章制度,因此申请人受被申请人处的管理”。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就签署《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时有无沟通竞业限制事宜的法庭询问,上诉人何某某表示:“我提出要求了,但是被(被上诉人爱xx公司)没有把竞业限制协议书给我”;爱xx公司表示:“人事说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的时候,对与上(上诉人何某某)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包括竞业限制也一并解决”。上述事实,由二审庭审笔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解除后,是否仍受《员工竞业限制协议》的约束。关于该争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记载:“双方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除劳务报酬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已经结清,乙方不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主张权利,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其他未了纠纷”,故双方应对除劳务报酬外的其他事宜进行了结算与确认;二审中,上诉人何某某也表示曾与被上诉人爱xx公司在解除时谈及竞业限制事宜。在此情况下,爱xx公司就解除时一并对竞业限制事宜进行处理的主张,更具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采纳。因何某某已对其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权利进行了处置,现再行要求爱xx公司支付,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何某某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顾 颖
审判员 蔡建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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